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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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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6 08:4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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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预防和消灭狂犬病,以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持市容整洁,保证工作、生产学习、生活和社会活动的正常进行,巩固安定团结,特制订本条例。
    二、县级以上城市及近郊区、新兴工业区禁止养犬。生产(包括牧犬)、科研用犬警犬必须实施检疫免疫。发现可疑病犬,要立即捕杀,以保证安全。
    三、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兽医站、卫生防疫站及有关部门,施行对犬免疫注射。凡工厂、仓库及农村社员、外侨等私人养犬者,都必须接受对犬免疫注射。注射狂犬病疫菌后,进行登记、收费,发给"家犬免疫证",并在犬身作统一标记。

    四、凡未注射狂犬病疫苗的犬(包括无标记犬),一律视为野犬,公安人员、民兵以及广大群众都有权捕杀,不负任何责任。犬如伤人,追查犬主。犬主应负责被咬伤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及造成一切损失。

    五、群众出售狗皮时应交回"家犬免疫证"。
    六、凡被犬咬致伤者,应及时送医院治疗;并由医院向当地卫生防疫站申请狂犬病疫苗注射,防止狂犬病发生。其他家养哺乳动物被犬咬伤者,送兽医站处埋。野生哺乳动物被犬咬伤者,要立即捕杀。
                 
    七、如有违犯本条例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级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条例制订管理实施细则,认真执行
发表于 2007-6-26 17:55:36 | 显示全部楼层
哪来的管理条例哦?:Smilies27
发表于 2007-6-27 10: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Smilies04 :Smilies04 :Smilies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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