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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召开《养犬管理条例》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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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8 19: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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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昨召开《养犬管理条例》听证会

 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 朱晓露) 昨天下午,市法制办会同市公安局召开《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在听证会上,参与市民围绕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重点管理区是否应当禁止饲养烈性犬等问题分别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已领过证的养犬人是否还要缴纳管理费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应缴纳养犬管理费。听证会代表提出,2001年至2004年之间,部分养犬人缴纳过800元的领证费。对于这部分已领过证的市民,管理费应该酌情少缴纳一些。也有代表提出,针对不同的养犬人是否可以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比如养母犬的养犬人应该多缴纳一些养犬费。对此,法制办表示,养犬管理费的具体标准将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后公布,对于已经缴纳过费用的市民,市政府正在研究收费方式。

  烈性犬、大型犬应有划分标准2001年实施的政府规章《犬类管理办法》中以“身高”为标准来界定犬只是否违禁。但这一标准并没有被《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续用。但同时,新制定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也规定,重点管理区不得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听证会代表有的认为,对于烈性犬和大型犬的划分,有关部门必须给出标准,以便参照执行。但也有部分代表认为,对于大型犬和烈性犬应该区别对待。

  幼犬注射疫苗应在三个月后根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无论是重点管理区还是一般管理区的犬只都实施免疫制度。对此,夫子庙一位从事犬只经营的养犬人提出,刚出生的幼犬是不能注射狂犬疫苗的,必须等幼犬满3个月才可以注射。针对这一建议,法制办经与畜牧、卫生部门讨论,已正式写入条例。

  民间流浪犬机构应有章可循根据公布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由公安部门设立犬只留检所,接收养犬人放弃饲养的犬只、无主犬只以及被收容的犬只。听证会代表建议,目前,我市有不少民间的流浪犬收容机构,《条例(草案)》应给予规定。据市法制办介绍,对于民间流浪犬收容机构的问题,法制办将联合公安、畜牧、兽医、民政部门另行制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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