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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养犬管理条例:年管理费每只狗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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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2 13: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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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城晚报讯(记者 楚洁)昨日(16日)获悉,《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稿)已经由昆明市公安局起草,并初步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近日,市政府召开征求意见会,召集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等15个有关部门的负责人,集中对该条例起草情况进行说明,并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年管理费每只狗360元

       《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农业部门负责犬类的免疫和检疫。     征求意见稿中表述:未办理养犬登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政府应当在犬类交易场所内设立专门的便民服务站(点),提供免疫、检疫、登记办证等服务。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取得犬只3日内为犬注射狂犬病疫苗、植入电子芯片、办理犬只登记手续,领取养犬登记证及犬牌;犬只丢失、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在 7 日内到便民服务站(点)办理报失、注销手续。禁止公民个人饲养烈性犬

       征求意见稿明确:重点区域内禁止公民饲养大型犬;重点区域养犬应当缴纳管理费,单位饲养的烈性犬每只每年的管理费为1000元,其他犬每只每年的管理费为360元,管理费纳入财政管理;重点区域内的残疾人饲养专用犬、孤寡老人因孤独需饲养犬只陪伴的,可以减免管理费;饲养绝育犬的,减半收取管理费;另外,一户饲养两只以上犬只的,必须取得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

       ●死犬须48 小时内处置

       犬只发生狂犬病或其他疫病时,养犬人必须立即报告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并将犬只送动物疫病防控中心进行无公害处理,防止疫情扩散;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收容的无主犬公示7日,逾期无人认领的,由收容处置场所进行处置;对死亡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在48小时内进行无公害处理或者送犬类收容处置场所处置;当发生危及公民人身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重大疫情时,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紧急捕杀犬类的决定。

       ●市区公园不准进 郊区公园要买票

       携带犬只外出时,必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携带体高超过35厘米的犬只外出时,应为犬只戴嘴套;遇有老年人、儿童、孕妇和残疾人时应当避让;犬主应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一般区域的犬只不得进入重点区域;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等6座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进入郊外旅游风景区、公园时,应当为犬只购买门票;携犬只乘坐居住区电梯、乘坐出租车等6座以下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将犬只放入便携式犬舍内。

       犬只不能进入的公共场所包括: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区、企业生产区、医院诊疗区、学校教学区、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市区公园、公共绿地、商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歌舞厅、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但残疾入使用的导盲犬和扶助犬不受这些限制。

       ●私自养狗最高罚3000元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违反规定,不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没收其犬只;无正当理由逾期7日不进行年度验证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年度验证手续。

       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饲养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养犬人对发生狂犬病疫情隐瞒不报的,由农业部门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本帖最后由 贝利 于 2007-5-22 13:11 编辑 ]
发表于 2007-5-23 21: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怎么什么地方都知道啊!!!呵呵
发表于 2007-5-24 11:34:21 | 显示全部楼层
给晓得那些被例为不能养大型犬的范围?
 楼主| 发表于 2007-5-24 15:0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宠恋物语 的帖子

呵呵~帮您找的啊
发表于 2007-5-24 21:41: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去年制定的.具体的决定还没定下来
 楼主| 发表于 2007-5-28 10: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宠恋物语 的帖子

嗯!呵呵:Smilies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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