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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养犬新法规明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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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6 10:5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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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关注的《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明起将正式实施,此前陆续报道的新动向多数得到证实。昨天,济南市公安局还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新规定实施的一些具体措施。

    新规定实施后,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济南市养犬管理办法》废止。与“管理办法”相比,新规定有许多新特点:

    1、扩大了适用范围。新规定适用范围覆盖全市,对养犬单位和个人实施全面管理,并规定了重点管理区(绕城高速以内)和一般管理区。
    2、将养犬审批改为养犬登记,并实行养犬免疫。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未经登记和免疫的犬只,在一般管理区内不得饲养未经免疫的犬只。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只能饲养一只小型犬,禁止个人饲养身高(肩高)50厘米、体长80厘米以上的大型犬以及40种烈性犬。
    3、降低了养犬管理服务费和年度登记、免疫费。饲养小型犬的,养犬管理服务费由原来的4500元降低到400元;年度登记、免疫费由2000元降低到200元。饲养其他犬只的,相关费用对应翻番。已经办理登记的犬只,更换新证时,只需交纳年度登记、免疫费。
    4、加强了对养犬人的管理与处罚。在养犬违规处罚上,提高到500至2000元,不清理粪便罚款500元;还规定对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个人,因违反规定在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由公安部门没收犬只,相关人员在5年内不得饲养犬只。
    5、强化了养犬自律的作用。养犬不得妨碍和侵害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扰邻里及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遗弃所养犬只。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个人均有权批评、劝阻,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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