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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狗闯出3.8万元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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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5 10:42: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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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主任记者 李欣悦 通讯员 朱哲轩)宠物狗吓倒邻居,邻居状告狗主人,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55000元;而狗主人以其饲养的狗未咬到伤者为由,要求对方返还其垫付的近万元医药费。本是同楼邻居的原、被告在法庭上互持己见,这场官司经过法院3次开庭审理,昨日作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伤残补助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38042元。

  2002年6月6日晚10时,家住和平区南四经街62号楼的刑某回家,当她走到2单元门前时,楼上住户李某饲养的一只宠物狗突然窜了出来。惊慌失措的刑某在躲闪不及的情况下摔倒,距离小狗两米远的李某的母亲急忙将狗拉住。随后,李某将刑某送至沈阳市骨科医院,经诊断,刑某受伤的右手为粉碎性骨折。

  刑某因此将邻居李某起诉到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5000元。

  2002年10月30日、2002年12月20日、2003年2月24日和平区法院分别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李某庭上辩称,刑某并没有证据证明其所受的伤是狗造成的,其饲养的狗并未咬到原告,故其不能承担任何责任。李某同时表示,要索回原来为刑某垫付的医药费。

  本案中,被告向法院提供的饲养证是在刑某受伤后(2002年8月末)办理的,无法证明事发当时被告所养的狗具有合法的饲养手续。由于被告对其饲养的狗管理不善,致使其突然从楼道里出来,造成原告受惊吓后摔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法院认定原告的伤害后果,是由被告家的狗造成的,被告应负赔偿责任。

  法院于6月17日作出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刑某医药费16531元、伤残补助费17424元、误工费3267元、住院伙食费720元、交通费100元,共计38042元。扣除被告已为原告支付的9882元医药费,被告应一次性给付原告28159元。
发表于 2006-5-25 11:3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又一个闯祸的小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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