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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狗官司”如何了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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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5 10:24: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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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4日下午,中巴司机袁思荣开着108路中巴行驶到山林大酒店对面时,将走在马路上的一只小狗碾伤。小狗右前爪被截肢,成为残狗。犬主何泽富、周伟因此向中巴车主和司机索赔,司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双方各持己见。由于此事尚没有得到解决,这场由狗引起的纠纷有可能演变成一场“狗官司”。

  在狗主人何泽富、周伟看来,他们曾为这条爱犬付出了太多的心血,才使刚买来时的一条原本病恹恹的“劣”狗变成了惹人爱的宠物,如今爱犬致残,痛惜是自然的。

  至于要求赔偿1000元,周伟说绝不是漫天要价,“那狗是我们花2000元买的,是条英国狗,长耳朵,毛色呈黑黄,很可爱的。还不论养狗的精力与心血”。周说,我们只要求他赔付购买价的一半,这不公平?

  狗主人最终说,赔偿1000元,让中巴车主把那条狗抱走,省得我们看了心痛。

  对周家提出的赔偿要求,车主胡金华、熊永炉显得很无奈。他们告诉记者,事故发生后,驾驶员立刻打的将伤狗送到宠物医院救治。随后,交警一大队事故股来到现场处理这起“奇怪”的交通事故。但交警也犯了难,因为他们也不知该如何处理。眼见交警部门不予立案,胡金华只好到威清派出所报案,民警回复说这不是治安案件,没有相关规定,不好出警。无奈,胡金华、熊永炉夫妇只好再次与狗的主人协商,愿意在承担400元治疗费外,再给200元钱作为营养费和弥补,胡金华说之所以这样做完全是从“狗道主义”出发,事件的本身车方并无过错。因为车辆是在马路上正常行驶,没有偏离车道。为此,熊永炉表示如果对方执意以此来索取高额赔偿,他们将通过法律为自己讨回公道。

  资深律师程朝华对此事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6条及第63条规定,骑赶牲畜应靠右行,行人应走人行道,如果没有人行道就要靠边行走。狗是依附于主人的,受主人的支配。在这起事故中,由于主人“看护”不力,使狗窜到路中遭撞,因此,犬主有明显过错。程律师认为,由于交警部门未出现场,司机承不承担责任没有认定依据,而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犬主可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

  程朝华律师认为,不管事故最后如何处理,这都是件好事,它说明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在增加。

  ★相关链接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根据1997年公布的《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市中心区、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工矿区内养犬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发证,并实施检疫、免疫。不得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根据这条规定来看,无论家犬是否有证和免疫,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本身就违反了相关法规。但目前没有任何部门适合处理此类事件。 (范觉文 聂毅 罗晓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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