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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车撞狗”事件引出“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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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2 18:56: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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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撞死宠物该不该赔偿?近日,徐州一起“车撞狗”事件引发了众多市民及社会各界的争议。据司法界人士透露,这件事其实已经涉及一个法律上的盲区。

      11月3日上午7时多,徐州出租车司机李先生正驾车载客行驶中,当车行至环城路原保温瓶厂门前时,一只小狗由南往北横过马路,李先生避让不及,小狗被当场撞死。
小狗的主人孙女士见爱犬被撞死,十分伤心,遂提出索赔要求:要么赔500元钱,要么就赔一条狗。

      李先生认为,自己是在马路上正常行驶,狗是突然穿过马路的,责任不在自己,所以他不应该赔钱。由于双方僵持不下,造成事发地道路被严重堵塞,徐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先后调派了附近4个派出所的民警和鼓楼区交巡警大队事故中队人员,出动了5辆警车赶到现场处理。最终在警方的调解下,司机李先生赔偿了500元钱。

      这起“车撞狗”事件的赔偿问题引起了徐州热心市民及社会各界人士的争议。一位王姓市民指出,根据有关规定,宠物小狗应当圈养或拴养,其上街也应在规定时间内由成年人牵引,违反了这些,小狗的主人应该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所以司机不应当赔偿。记者了解到,绝大多数市民赞同王先生的观点,只有少数市民认为,司机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徐州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王玉明则认为,机动车撞死小狗应当看作是对狗主人的财产权的侵犯,理应根据狗的市面价格进行赔偿。

      据徐州市交巡警大队有关人员介绍,这起“车撞狗”事故其实涉及一个法律上的盲区。因为目前相关的道路交通法规只对车撞人的责任认定做出规定,对“车撞狗”的规定还是空白,因此无法认定双方责任和赔偿标准,处理时只能调解。

      司法界人士表示,关于“车撞狗”的责任认定应当根据过错归责原则,即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只有车辆方存在过错(如车辆违章行驶、闯红灯、驶入人行道等)而将狗撞伤或撞死,才应承担责任,多大的过错承担多大的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发表于 2006-5-23 14:3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哟 真是有亲切感啊
我在徐州生活了4年 呵呵
徐州挺不错的 东西好吃又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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