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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香港的制度---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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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7 10: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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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已于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七日通过危险狗只规例。
  该规例中所有与格斗狗只及已知危险狗只有关的规定于2000年6月17日生效,但与管有未绝育格斗狗只有关的规定经过长达120日的过渡期,亦已在2000年于10月15日生效,与大型狗只有关的规例于2000年11月17日生效。
  此外,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于2001年6月27日在宪报刊登公告,规定所有格斗狗只及已知危险狗只均须以特别的颈圈识别。
  根据该规例,下列三类狗只会受额外管制:
  

       1.格斗狗只
  此类狗只包括4种狗,即比特斗牛、阿根庭杜告狗、巴西非拉狗、日本土佐犬及这些狗只品种的任何混种狗只。
  任何人士如管有格斗狗只即属违法,除非该狗已经绝育。所有格斗狗只均须时刻以特别的颈圈识别。
  入口和繁育格斗狗只均属违法。
  于在公众地方,包括建筑物的公用部分如电梯及大堂时,该等狗只必须以长度不超过1.5米的狗带稳妥地牵引,以及稳妥地戴上口套。
  

        2. 已知危险狗只
  该狗只如在没有受任何形式的激怒的情况下,袭击任何人或家畜,令其受重伤,或屡次袭击人畜,或令人害怕会受其袭击,
        则裁判官可宣布其为危险狗只。
  已知危险狗只所受的管制,大致与格斗狗所受的管制一样。即须绝育、戴上识别颈圈、于在公众地方时须以狗带牵引和戴上口套。
  

        3.大型狗只
  所有体重超过20公斤的狗只于在公众地方时均须以长度不超过2米的狗带牵引。
  大型狗只可以用长度不超过1.5米的狗带缚在公众地方,只要这样做不会对公众人士、其它动物或该狗只的福利构成危险。
  以狗带牵引的规定不适用于在郊野公园的大型狗只或正在海中游泳的大型狗只。这使狗主有很多机会让狗只在不受狗带束缚的情况下运
         动。此外,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可豁免经考试证实在不受狗带束缚的情况下仍服从管束的大型狗只。
  



        过渡期
  于这规例生效后,会有4个月的过渡期。在这期间管有格斗狗只不属违法。
  这规例有关大型狗只各段,至少于其通过日期的6个月后才实施,使狗主有时间熟悉有关规定。
 


       惩罚
  违反这规例的惩罚包括罚款高至25,000元或监禁长达3个月(以违反与大型狗只及已知危险狗只有关的规例而言)。如违反某些与格斗狗只有关的规定,可被罚款高至50,000元或监禁6个月。
 楼主| 发表于 2010-8-27 10:42:55 | 显示全部楼层
相比我们所在的城市的制度,真的是大巫见小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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