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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员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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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7 14: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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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员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评审员裁判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保证犬展犬赛评判工作公正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国工作犬管理协会章程》和《中国工作犬管理协会犬展犬赛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工作犬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评审员裁判员实行统一审批、统一考核、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的评审员裁判员管理。
第二章 评审员裁判员等级及分类
  第四条 评审员是指对犬种展评进行评判的人员。评审员分为三个等级,由低至高依次为:三级评审员、二级评审员、一级评审员。每级评审员分为A、B、C三类,A类为全犬种评审员,B类为组别犬种评审员,C类为单犬种评审员。同级A、B、C类评审员间,由A至C向下兼容,即A类评审员可评判B、C类项目,依此类推。
  第五条 裁判员是指对犬的训练比赛进行评判的人员。裁判员分为三个等级,由低至高依次为:三级裁判员、二级裁判员、一级裁判员。每级裁判员分为A、B两类,A类为专业类裁判员, B类为基础类裁判员。同级A、B类裁判员间,A兼容B,即A类裁判员可评判B类项目。
第三章 评审员裁判员条件
  第六条 评审员裁判员的基本条件:
  (一)协会个人会员。
  (二)评审员必须掌握犬的品种标准及相关知识,有繁育犬的经历;裁判员必须掌握犬的训练科目及相关知识,有训练犬的经历。
  (三)身体健康,仪表端庄,精神面貌良好,能胜任赛事活动的工作强度。
  (四)语言表达能力强,能准确解释有关标准及要求。
  (五)公正公平,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六)完成协会规定的教学培训计划各项要求并考试合格。
  第七条 申报评审员裁判员,应进行见习。见习评审员裁判员应具备的条件是:
  申报见习评审员,须有5年以上繁育犬的经历,或参加3次以上协会举办的犬种展评活动,在协会注册的繁育犬舍已满3年、繁育过6窝犬,且繁育的犬已在协会登记注册。
  申报见习裁判员,须有5年以上训练犬的经历,或所训练的犬已在协会登记注册,且参加3次以上协会举办的训练比赛活动。申报A类见习裁判员必须为专业人员。
  第八条 三级评审员裁判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任见习评审员裁判员满2年,至少3次参加评判工作并考评合格;
  (二)通过协会组织的三级评审员裁判员考试。
  第九条 二级评审员裁判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任三级评审员裁判员满4年;
  (二)通过协会组织的二级评审员裁判员考试。
  第十条 一级评审员裁判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任二级评审员裁判员满6年;
  (二)通过协会组织的一级评审员裁判员考试。
  第十一条 评审员裁判员类别转换,应通过协会组织的相应考试。
第四章 评审员裁判员定级与晋级程序
  第十二条 见习评审员裁判员申报程序
  (一)申报。由个人填写申请表。
  (二)推荐。有评审员裁判员推荐。
  (三)审核。由协会评定小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四)批准。协会秘书长批准。
  第十三条 评审员裁判员定级、晋级及类别转换申报程序
  (一)申报。由个人填写申请表。
  (二)考试。协会职能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通知申请人参加协会组织的晋级、类别转换考试。
  (三)审核。由协会评定小组讨论审核通过。
  (四)批准。协会秘书长审批。
第五章 评审员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评审员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犬展犬赛评判工作;
  (二)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活动;
  (三)赛事的知情权和工作的建议权;
  (四)反映违纪违规的行为;
  (五)获得劳动报酬;
  (六)对协会处罚不服进行申诉。
  第十五条 评审员裁判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提高业务水平,保证评判的准确性;
  (二)遵守展赛规则,做到公正公平;
  (三)维护协会形象,服从协会的工作安排;
  (四)团结协作,密切配合;
  (五)推荐、指导见习评审员裁判员;
  (六)缴纳协会的相关费用;
  (七)协助协会对有关评判情况进行调查。
第六章 评审员裁判员证书
  第十六条 经协会批准的评审员裁判员,颁发评审员裁判员证。经协会批准的见习评审员裁判员,颁发见习评审员裁判员证。
  第十七条 评审员裁判员证是评审员裁判员获得评判资格的身份证明。见习评审员裁判员证是协助评审员裁判员进行评判的身份证明。证书内容包括本人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类别、等级、有效期限、会员证号、证书序列号及颁发单位等。
  第十八条 协会负责评审员裁判员证的制作、颁发及管理。持证人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和转借,遗失或毁损应及时申请补领,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声明作废。
  第十九条 评审员裁判员证有效期为2年。
  第二十条 换、领、补发证,须按规定缴纳工本费。
第七章 评审员裁判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评审员裁判员参加评判活动必须经协会批准,擅自参加评判活动,协会将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协会每两年举办一次评审员裁判员培训活动,并对评审员裁判员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获得评审员裁判员资格的人员应参加宣誓仪式。誓词如下:
  我宣誓:拥护协会章程,遵守评判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公平公正;维护协会形象,尊重参赛选手;廉洁自律,团结协作,愿为评判工作贡献自己力量。
  第二十四条 在评判活动中,应出示评审员裁判员证和任务通知书,着裁判服。
  第二十五条 评审员裁判员应在赛事结束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将评判工作总结报告协会。协会将对评审员裁判员每次评判情况进行监督,并作出书面评价。
  第二十六条 评审员裁判员的差旅费和劳务费由展赛承办单位承担,其中劳务费由协会按有关规定统一支付。
  第二十七条 处罚
  对评审员裁判员的处罚分为:停职、降级、取消资格。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职一年:
  1、比赛期间与参赛选手私下接触的;
  2、擅自接受承办单位劳务费用或违规发生其它经济往来的;
  3、评判活动期间饮酒的;
  4、不参加协会相关会议、培训等活动两次以上的;
  5、违反协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受到降级的处罚:
  1、评判中出现明显的错判或漏判,造成恶劣影响的;
  2、连续两次受到停职处罚的;
  3、两次不执行评判任务的;
  4、较严重违反协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取消资格:
  1、未经协会批准,擅自参加评判活动的;
  2、接受贿赂、徇私舞弊的;
  3、连续两次受到降级处罚的;
  4、被取消协会会员资格或退出协会的;
  5、严重违反协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七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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