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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吉林市公安机关对城区养犬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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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6 22:27: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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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根据市政府《关于犬类管理的暂行规定》,对城区养犬实施管理。
    管理的犬类分为观赏犬和其他犬。观赏犬指具有一定观赏价值、体重不超过十公斤、身高不超过三十厘米的小型犬类;除观赏犬以外都视为其他犬。城区内除部队、公安部门、科研单位确因警卫、侦察、科研等工作需要,经批准饲养其他犬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饲养其他犬类。
    公安机关对城区养犬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
犬类管理按下列规定登记、审批:
(一)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其他犬类,可直接报市公安局审核批准,禽《养犬许可证》。
(二)凡申请饲养观赏犬的单位或居民应携犬到畜牧部门指定单位检疫和免疫接种,取得犬类免疫证明后,到市公安局指定或委托的部门领取《养犬许可证》和准养标志。
    凡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犬的指定部位佩带由市公安局制作的准养标志;
(二)不准户(院)外散养;
(三)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
(四)不妨碍他人休息;
(五)除执行任务的警犬、军犬外,禁止各种犬类进入街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
(六)不得影响公共交通和环境卫生;
(七)禁止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八)每年按期限复验《养犬许可证》,凡发生《养犬许可证》毁损、遗失的,要及时输补证手续。
    犬类买卖、转让、丢失、死亡的,应及时办理更名、过户、注销手续。
    禁止饭店和其他经营业户饲养和宰杀食用活犬。
    严格犬类交易市场的管理。犬主和犬类爱好者应到指定的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严禁场外交易。
    犬类交易时,应携带《养犬许可证》和犬类免疫证明,否则不得进入市场交易。
    违反本规定之外罚标准
    单位和个未经批准饲养其他犬的,除强行捕杀外,并视情节对犬主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养犬不进行登记、审批的,除按无证犬处理外,并对犬主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准养犬未在指定部位佩带准养标志,户(院)外散养,携犬进入道路、广场和公共场所的,除没收或按无证犬捕杀外,并对犬主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妨碍他人休息,经劝告无效的以及影响公共交通和环境卫生的,对犬主处以二百元罚款;不按规定期限复验《养犬许可证》的,取消许可。
    犬类买卖、转让、丢失、死亡后不办理更名、过户、注销手续的,对犬主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
    饭店和其他经营业户饲养或宰杀食用活犬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外地客户和农村个人进城私自交易食用活犬的,除没收以外,并处每销售一条犬价格的三倍罚款。
    不到指定的交易市场交易犬类的,除没收以外,并处以五百元罚款。
    妨碍、阻挠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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