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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武汉市限制养犬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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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6 22: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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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1995年11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了《武汉市限制养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1996年4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定》的实施将对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起到积极的作用。为保证《规定》的顺利实施,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贯彻执行《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证《规定》的顺利实施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充分认识我市限制养犬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这件顺民心、合民意的实事办好。为此,决定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市公安、工商、财政、物价、税务、司法、畜牧、卫生等部门和邀请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市委宣传部分管领导同志参加的工作专班,具体负责全市限制养犬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区县、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工作专班,明确一名领导同志负责,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限制养犬工作的领导。
    二、明确任务,各负其责,积极配合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服从大局,立足本职,相互支持和配合,确保《规定》的贯彻实施。根据《规定》,各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公安机关为限制养犬工作的主管机关,必须积极按照要求抓好《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抓紧实施《规定》的有关配套文件的制定,保证《规定》的贯彻执行工作有章可循;要认真做好执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迅速组建限制养犬执法队,完善执法程序和印制各类法律文书;抓紧筹建武汉市犬类留检所。
(二)市物价部门要尽快核定养犬登记注册费和年度审验费等费用标准,核发收费许可证。
(三)市财政部门要按照“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认真做好有关收费、罚没收入的管理。
(四)市畜牧部门要尽快拟订《武汉市犬类防疫管理办法》送审,核定公安部门提出的《关于小型观赏犬的品种及体高标准》,并协助公安机关积极筹建犬类留检所。
(五)市司法部门要配合市委宣传部组织好限制养犬的社会宣传工作,并做好群众性的宣传工作。
(六)市工商部门要关闭限制养犬区内的犬类交易市场,对销售犬类的宠物商店重新核发营业执照,禁止销售犬类。其他部门都要根据职责,配合抓好限制养犬工作。
    三、深入宣传,为限制养犬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限制养犬工作是一件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必须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因此,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宣传工作作为贯彻执行《规定》的一项重要措施,贯穿于整个限制养犬工作中。要重点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公安部门要尽快印制10万份宣传提纲和宣传口号,以街道居委会为单位,由派出所管段民警和居委会干部深入辖区,上门宣传,并把养犬户作为宣传的重点,把宣传提纲和宣传口号发到每家每户,做到一户不漏,反复上门宣传,对人民群众提出的问题耐心细致地解答,使人民群众对限制养犬工作有更深的认识。

    二是有重点地组织社会面上的宣传工作。确定1996年3月11日至17日为限制养犬宣传周,各部门、各单位在此期间,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原则上公安机关以限制养犬区内公安分局为单位设点宣传,畜牧部门要在全市主要、繁华地带设立5个宣传点,重点宣传限制养犬的重要性和必要必,回答群众咨询的各类问题。各区、街也可根据本辖区实际,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办法开展宣传,保证宣传的实效。
    三是各新闻单位要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在醒目版面和黄金时间刊载、播放限制养犬工作的宣传文章和音像资料,以生动形式向市民宣传限制养犬工作。同时要配合公安等部门组织好贯彻执行《规定》的新闻发布会,以增强宣传的声势和效果。
    四、严格执法,保证《规定》的顺利贯彻实施 从1996年4月1日开始,公安部门要组织限制养犬执法队上街开展执法活动,重点检查养犬户;捕捉无证犬、无主犬;查处违章养犬户;查处非法进行犬类交易的活动。对违章行为,要严格按照《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纵犬伤人的,依法予以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文明执勤,不得违法乱纪。
    五、加强情况信息收集反馈,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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