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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狗官司":狗看园子伤人 主人也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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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21: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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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伤者所花费用的70%由狗主人赔付,其余的30%由监护人自负。”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市民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案,两名被狗咬伤的少年终于讨到了一个明确的说法。     玩耍遭狗咬今年2月23日下午5时许,11岁的黄某和14岁的唐某结伴去秦州区玉泉镇虎圈沟玩耍。当两人钻进园子中的一片柏树林时,突然迎面跑来两条狗。其中一条扑上来就咬住了小黄,另一条向小唐扑来。小唐见状惊叫一声转身就跑,躲闪间不慎坠下土崖。就在万分危急时,正在附近地里干农活的赵某赶到,用铁锨赶走了两条咬人的狗。
    小黄和小唐的家属闻讯赶到,经医院诊断,小黄被狗咬伤,双上肢多处软组织裂伤,右股部软组织裂伤;小唐被狗咬并坠崖受伤,左胫腓骨双骨折,左股部软组织损伤。两人在近一个月的住院治疗中,小黄花医疗费5811.25元,小唐花医疗费8798.83元,而两条狗的饲养人吴某仅分别支付小黄和小唐医疗费600元、1500元。
    赔偿起纠纷双方为赔偿问题有了分歧。小黄和小唐认为,当时吴某饲养的狗未拴上,才咬伤了他们。吴某应该赔偿他们所有的医疗费及营养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
    对此,吴某感到有点冤枉。他认为自己养狗是为了看园子,他园子护坡墙最低处有2米多高,最高处有6米多高,墙上还写有“不要上去,小心狗咬”的字样。小黄和小唐为何不看警示标志钻进园子?狗咬伤了人,自己是有责任,可小黄和小唐的家长难道就没有监护失职的责任吗?
    双方各持己见,协商无果。今年3月,小黄和小唐一纸诉状将吴某起诉至秦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作裁定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吴某对饲养的狗管理不善,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其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小黄和小唐置护坡墙上所写“不要上去,小心狗咬”的字样于不顾,钻进园中的柏树林玩耍被狗所咬,其自身也有相应的过错责任。由于他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过错责任应由监护人承担。
    4月底,秦州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吴某赔付小黄疗伤相关费用的70%,即5297.98元,剩余部分由小黄监护人承担;吴某赔付小唐疗伤相关费用的70%,即6977.76元,剩余部分由小唐监护人承担。
    官司过后的思考一起因狗伤人引起的官司至此算是暂时了结了,但官司给人们带来的思考却并未结束。审理这起官司的秦州区人民法院七里墩法庭的赵庭长告诉笔者,整个官司其实就打了两个字,那就是“责任”。如果吴某办理了养狗证,并且将狗拴起来,尽到了管理责任;如果小黄和小唐的家人对孩子尽到了监护责任,教育他们不要到危险的地方去,或许事件就可以避免。
    作为小唐委托代理人的葛建兴对这起官司也感受很深。他对笔者说:“这起狗咬伤人的案件并非个案,生活中狗患已无所不在。这起案子对管理部门、对养狗不负责任的人都敲响了警钟,一定要加强对居民养狗的登记和管理工作,一定要管好自己家的狗,清除隐患,让人狗和谐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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