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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过人家门前被狗咬伤获赔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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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21: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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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某路过肖某家门口时,被其家中一看门狗咬伤,双方为如何赔偿闹上法庭。日前,仓山法院作出判决,肖某应为自家养的狗承担民事责任,赔偿陈某医疗费等1100余元。  陈某和肖某都住在仓山区盖山镇某村。去年12月4日上午8时许,73岁的陈某经过肖某家门口。此时,肖某养的看门狗被系在路边树上,因系狗绳较长,狗伏在门板后面,陈某没有发现。陈某路过时,狗突然窜出将他咬伤。
  事发后,民警到场调解,但肖某认为赔偿金额过高,拒绝接受。陈某遂将肖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500余元。
  庭审中,肖某认为自己已经将狗绑牢,而且自己也曾被狗咬过,医疗费只花了100多元,1500元的赔偿太高。法院最后确认陈某提供的医疗费等证据,合计1137.7元。法院作出判决,肖某应在判决生效10日内,一次性支付陈某1137.7元。
  (福州晚报记者 毛小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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