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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杀鸡不用宰牛刀,管狗何须动警方?—警方查犬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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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6 15: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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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杀鸡不用宰牛刀,管狗何须动警方?—警方查犬有感
我“荣幸”的又在北京晚报的头版头条见到大黑体字标题
“北京今日起开始查犬”,警方开始了一周的“养犬专项执法周活动”。
这信息在我们这些因为身体超高无法上户口的文明养犬者中又引起一阵骚乱,又开始了新一轮的游击战争

见此,心中不由又升起一阵苦涩……。
其实管狗,约束不文明养犬人的不文明行为本来是一件无可厚非的,有利于社会有利于百姓的好事。而如今却成了一种警方平叛似的战争,执法部门动用的不仅是警力而且还是多部门的联合行动,声势之大,令人震撼!
至今,我还不明白养犬是属于一种什么行为,如果养狗出现违章行为,是属于犯罪,还是犯错?
如果属于犯罪就应该绳之以法,司法论处,似乎不必让我们的警察叔叔这样辛苦的在凌晨睡意朦胧中去执行这个艰巨的任务吧?这个任务真的这样艰巨伟大吗?
如果是犯错就应该批评教育,改正错误即可,从多种途径都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是否真的到了非动用警力像追捕逃犯一样的严峻地步吗?这些组织者们是否太有些幽默了吧?
其实,以35公分为限是一个不科学的规定,由于这个规定致使我市出现了一批所谓的养狗“违法者”。但是我想,这些“违法者”应该是对法规的“犯错者”,而不是犯罪者。

如果按照雷锋同志的说法:“对同志像春天般的温暖,对敌人像严冬般的无情。”
所以我想我们的执法者对待这些因为自己的爱犬超过了35公分而犯了错误者,以及他们无过错的狗狗是否可以施一点仁政?
采用一种带有人性化的教育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呢?
例如,鼓励大家“投案自首”,接受教育后给他们的爱犬一个“可以教育好子女”的称号之类的方法,来温和的解决这个社会存在的问题呢?
警方所称的查剿大型犬,究竟是什么是大型犬?

我想,这不应该是你、我或执法机关自己编出来的,应该是以科学为准绳的,我查过各种资料都没有发现关于大型犬的定位是以35公分为标准的。
根据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卫生行政法学教授张立波主编的2003年第二版实用养犬大全一书中对犬类体高的分类描述是:
根据犬的体高进行分类。犬的体高和人的测量方法有很大差别。测量时,是从髻甲的最高部分,经前肢的肘部,到达地上的垂直距离。
极小型犬……体高25.4厘米以下,如吉娃娃犬(Chihuahua)。
小型犬……体高25.5~40.7厘米,如可卡犬(Cokerspadel)。
中型犬……体高40.7—61厘米,如松狮犬(ChowChow)。
大型犬……体高61厘米以上,如大丹犬(GreatDane)。
由此可以说明,警方一昧抓捕的大型犬如果指仅为超35公分的犬种,这应属于该法规的滞后。

由此也就难免产生出一批为保护自己的爱犬与警方周旋的地下游击队。
我们的警方在我的印象中一直是很英雄的形象,他们为保护人民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卫人民生命安全不惜牺牲自己的性命。
但是如今,我的狗既没有侵犯人民财产,也没有妨碍公共秩序,更没有威胁人民的生命安全,我们何罪有之?警方何以震怒?为什么要让这个不科学的划线来破坏英雄警察在我们心目中的光辉形象呢?
做一个文明的养犬人是我们公民应该尽的义务,绝大多数的养犬人也正是这样做的。

但是尽管如此,我的爱犬仍然躲不开被警方抓捕的阴影。
在报纸的文章中写道:“今晨5时30分,宣武分局民警在全区统一行动,查收大型犬和没有狗证的宠物犬。‘选择这个时间行动,主要考虑犬主基本都是在这个时间出来遛犬。’截至8时行动结束时,宣武分局共查获了4条大型犬和3条无证小犬。”
试想,我们每一个养狗人养狗都不是为了吓唬人、咬人、传播疾病的。为了不影响他人,养狗人才出现在清晨甚至凌晨出来遛狗,这本来是一件文明养犬的合理合法的行为。但是没有想到,这个时间竟然成了警方抓捕罪犯一样的埋伏钟点,动用了如此众多的警力而制服了4条大型犬和3条无证小犬,这个成果不是令人太搞笑了吗?
我真的想不通,如果我的狗威胁了社会的安全,危及了群众的安全,让我大义灭亲,我在所不辞!警方出击,我双手赞成!但是我们的狗没有任何过错,它没有影响左邻右舍,没有污染环境,我们定期接种疫苗(而且是最好,最可靠的疫苗),而我们的狗就是因为超”35公分”,而不能上户口,由此就成了十恶不赦的“无证暴徒”?

警方就非要灭杀它们?试问天理何在?

我还是这句话,我们的人民警察是保护人民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卫人民生命安全的专政机构,我们的社会犯罪并不是已经控制的很完善了。
其实,清晨遛狗本身也是对保证社会治安的一种协调行动,起码对人流稀少的清晨,起到了对有犯罪企图的坏人的一种威慑!这难道是坏事情吗?
如果仅仅为了无过错大型犬或无证小犬动用如此巨大的警力,这真的是我们执法机构的悲哀!
退一步说,即使是在所谓的重点区养了所谓的大型犬,或者是无证小犬,这些行为应该属于犯错的人民内部矛盾,而不属于犯罪的敌我矛盾吧?罪不该死吧?犬类管理是一个人民内部问题的管理,养犬又不是养野兽,为什么非要谈狗变色呢?为什么我们精干的警方要把大量的警力动用在犬类的管理的抓犬上呢?
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社会竞争、节奏加快,老龄社会的到来,也由于腐败成风,事态炎凉,出自兴趣、爱好和对社会治安状况的考量,公民选择养犬来愉悦家庭氛围和保平安,是一种正当的社会文化现象。

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有进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我们认为,养狗者的文明程度决定狗的文明程度。
在我国当前不是养狗成大患,而是没有一个科学的管理制度成大患。采用绝对禁止养狗或杀狗的方式来杜绝狗患并不现实,狗是人类的朋友,而不是任人随意宰割的畜生。
最重要的是明确养犬者的权利和义务,让他们在正常养狗的同时把对他人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最近有些媒体借助云南杀狗风潮,纷纷报道什么狗吃人了,狗咬人了,狂犬病流行了等等恐怖信息。
其实这并不是什么惊人的新闻,在我们的社会里,杀妻弑夫、抢劫偷盗、性病艾滋病、非典、禽流感流行等事件不也是屡见不鲜吗?
自古至今都是杀人者偿命,谁犯错、谁负责,我们不能因为有狗患病就要全犬抄斩,有狗伤人就要灭狗九族吧?
狗是有感情的动物,它是人类的朋友,凡是养狗的朋友都有体会,当这个生命降临到你家,你将无法抗拒它的到来,它将成为你家庭的重要成员。
我们的政府应该认识到,面对这样一种忠诚的物种,与收缴仿真枪一类的无生命的物品,与抓捕犯罪分子应该是截然不同的两种性质。
我们希望在对严格的注射狂犬疫苗、交纳卫生费和避免伤害公众利益等环节管理的前提下,养犬立法应该多些人性化内容,立足点应是狗与人类更好地和谐共处。
我们的政府应该对不科学的"35公分”划线有所觉醒,我真的不希望这种黑色幽默继续开下去了!


发表于 2009-8-26 23: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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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7 11:44:13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太好了   
对大型犬的恐惧就像对艾滋病的恐惧一样  建立在不了解之上  还自以为自己很懂  用尽全力打击消灭  这劲头要是多用在破获犯罪案件  寻找失踪人口该多好
政府本来应该管理的是养犬人的行为   而不是犬本身  国家法律还对未成年犯罪从轻处理呢  难道一个孩子因为被别人欺负而还手了  就变成故意伤害他人罪了吗?更何况是比孩子还听话的犬了  
养犬人的不文明行为可以用罚款甚至拘留的方式来处理  可是对于无辜的犬来说  赶尽杀绝未免太残忍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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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7 16: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Smilies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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