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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连载1 血统登记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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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5 12:46: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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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血统登记的规范准确,根据《犬籍注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我会会员,只要遵守协会有关规定,并提供相应的注册资料,都可为其拥有的犬申请血统登记,并由协会颁发《血统证书》。
第三条  《血统证书》记载着犬的前三代的祖先,是该犬的血缘证明性文件。办理血统登记,原则上应于出生日起四个月之内,由会员向协会及协会的登记机构申请。
第四条   申报血统登记犬的分为两类:新生犬的血统申报、外来犬的血统申报。
第五条   新生犬的血统申报是指父、母已在协会注册犬籍后,所生仔犬的申报。其条件是父、母的配种计划获得了协会批准,有交配、产仔、仔犬状况的原始记录。
第六条   外来犬的血统申报是指外来的单个犬的血统申报。其条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我会指定的DNA机构检测确认的;现持有的血统证明被我会认可的;在我会组织的犬品种展评中获奖的;经我会三名以上认证员鉴定且确认或有其他证明材料能够证明的。
第七条   新生犬申报血统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新生犬父、母在我会注册登记的芯片号;
2、经协会批准的配种申请表,交配时附有日期的实景照片;
3、仔犬一周内的出生登记表,认证员的确认证明;
4、其它能证明该犬的各项有效证据。
第八条  外来犬申报血统登记的,应视情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材料
1、血统登记申请表;
2、犬的来源证明;
3、犬的入境检疫和兽医防疫证明文件;
4、犬全身侧面照片一张(五寸)。
(二)换发血统证书的材料
外来犬已持有血统证书、并且该血统证书被我会认可的,在申请我会血统证书时,除提交基本材料外,须提交现有血统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血统证明性材料
外来犬无血统证书或持有的血统证明未被我会认可的,除提交基本材料外,须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1、我会指定的DNA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
2、我会组织的犬品种展评获奖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经我会三名以上认证员的鉴定且得到确认的评审记录;
4、其他能够证明的材料。
第九条   血统登记的办理程序:
1、犬主填写血统登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交各犬籍注册登记机构(点);
2、由我会指定的机构对申报犬及相关材料进行审验、复核认证后,报协会犬资源管理部审批;
3、协会犬籍管理处按审批结果制颁血统证书,并将相关资料录入数据库和协会会刊及网站上公布。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工作犬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实施。
发表于 2006-4-15 12:46:4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住辛苦

 楼主| 发表于 2006-4-15 12:47:30 | 显示全部楼层
努力撒!!~
嘎嘎!~!~!
发表于 2006-4-15 13: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恩恩

支持哦
 楼主| 发表于 2006-4-19 19:06:46 | 显示全部楼层
gaga  !~!~!~
谢谢顶帖!~!~
辛苦辛苦咯~!~
发表于 2006-4-19 19:2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不错哦,,,顶
 楼主| 发表于 2006-4-20 18: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咯!~!~
什么时候买糖过大家吃啊!~!~
嘎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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