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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级血腥错误不容重犯——记汉中屠狗事件法律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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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1 16: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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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级血腥错误不容重犯——记汉中屠狗事件法律研讨会
狂犬病可控可防,国内外专家学者早已有过定论:
加强免疫,加强对犬类管理,是阻止狂犬病的根本手段,杀狗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这是世界共识,也是基本常识。
继2006年的云南牟平、山东济宁分别杀死了5万条和2万条犬,最近截止到6月11日,陕西汉中地区又杀狗三万五千多条,这些地方平时对犬类管理,强制免疫不力,发病时又过渡恐慌,超过农业部“防治狂犬病技术规范”的规定范围扩大捕杀。
当地有志愿者评估这次冤杀、错杀的犬只在叁万只以上,并且大量的犬只没有做好无害化处理,河道中有漂流着狗的尸体,严重的污染了环境,也伤害了犬的主人及其家庭成员。
血腥无区别、残忍的杀狗行为也严重的影响了当地少年儿童的心理健康,使他们,尤其是那些留守儿童失去了与其共同成长起来的可爱的玩伴。

四川启明小动物保护协会、重庆小动物保护协会等动保组织与委托律师一起深入疫区调查取证,由于事态没有好转,他们来京向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会长芦荻教授报告当地实情,并寻求支持和声援,为避免类似的低级血腥错误重犯,对汉中屠狗事件进行理性的分析,从法律、人文、社会学等领域进行探讨,这便是这次研讨会的初衷。

“狗的生存与人的权利—汉中屠狗事件法律研讨会”
如期于六月二十一日在北京公盟法律研究中心会议室举行。
公盟—为了公共利益的公民联盟,对于推动养犬和犬管科学、法制化的建设,公盟一如既往的给予了关注。
狗年打狗严重时,许志永博士“恶法不可行”的文章在网上广为流传为人称道;
06年底公盟与动物保护组织和犬种俱乐部一起,提出了有七、八十页的修改现行犬规的建议书和相关材料;
2008年底为动物园事件所谓的“直接责任人”黄勇先生,公盟公益律师张立辉和许志永本人亲到法庭为其作无罪辩护;这次邀专家学者媒体和动保人士一起分析、探讨事件的成因、问责和对策,给与会的各动保组织和人士提供了一个交流的平台,无疑会促使事件的良性发展。

会上四川启明小动物协会志愿人员陈馨逸就团队采集的部分影像资料作了演示和说明,向人们展示了事件的真相及恶劣的后果。
参与调查的律师作了‘陕西汉中地区犬只捕杀情况初步调查报告’指出当地防疫基础薄弱,遇事又过度恐慌,超过法律规定范围捕杀犬只,部分犬只尸体没有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隐患严重。
如果各级政府不能面对自己历史和现实中的罪错,有所担当,必将继续危害公众和社会。

国家职能部门应进行调查和处理,举一反三避免类似低级和血腥的错误反复出现。

联想到最近黑河市,因为一个书记被狗咬了,竟能出台城区禁止养犬的法规,直到要见狗杀狗,要剥夺狗狗的生存权和公民的养犬私权,真是无法无天。基层政权这种浓厚的封建、独裁作风无疑是和谐社会的大敌,应予揭露和批判。

这次研讨会的筹备时间较短,原本确认出席研讨会并作主题发言的[中国动物保护法建议稿]首席专家常纪文教授,临时通知不能到会(并非个人原因)这就给媒体和公众留下了广阔的思维空间,社会科学院还社会不社会了?
虽然如此,会上放了对常采访的录像,“保护动物渴望立法”传递了立法的思路和理念,只是缺少了互动的机会。
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教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杨支柱教授、许志永博士、公民公益律师杨慧文先生、田奇庄老师,以及各动物保护组织等都做了很好的发言。
(发言另外报道,或连接lldog.org)

善于总结经验教训是区别人类和其他动物的标志之一,如果不能,他们就连动物也不如。

研讨会草拟了公民责任倡议书,现正交个有关组织审核补充,以利宣传社会,推动社会进步。
发表于 2009-7-11 16:48:5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meme1l1 于 2009-7-11 16:08 发表
低级血腥错误不容重犯——记汉中屠狗事件法律研讨会 狂犬病可控可防,国内外专家学者早已有过定论:
加强免疫,加强对犬类管理,是阻止狂犬病的根本手段,杀狗不是解决问人体艺术题的办法,这是世界共识,也是基本常识 ...



这个确实要多多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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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3 10: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人的利益  和  狗的生命?
一个是利益  一个是生命   这样也能相等?
看来人真的自大到无言的地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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