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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推进VS急剧变脸 两座城市的养犬管理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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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0 15: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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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阅读】
  “六一”儿童节之际,哈尔滨初夏的阳光微风中,孩子们在大人陪伴下尽情嬉戏,不时还有几只宠物狗加入家庭合影的队伍里。
  600公里外的黑河市,在黑龙江公园外立着一块崭新的牌子,上面写着“禁止携犬入内”。附近居民告诉记者,很多黑河居民都喜欢养狗,以前每天早晚都有人在江边遛狗,现在不敢了。
  黑龙江省的两个城市,几乎在同一时间段发布关于养狗问题的文件,反响却截然不同。
  【事件回放】
  5月20日,黑龙江黑河市公安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卫生局联合发布通告:在城区及所辖爱辉区的4个村禁止养犬,从5月23日起,在禁养区内发现犬只一律捕杀。近万户养犬居民一度寝食难安,一时间黑河“全城无狗踪”。
  5月23日生效的“捕杀令”也令全国舆论一片哗然,在舆论和市民的一再要求下,5月25日,“杀狗令”突然变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当地有关部门解散了打狗队,重新发布了征求意见的通知,犬类管理办法也由全面捕杀变为加强管理。
  与此同时,在省城哈尔滨,《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代拟稿)》历经3年,终于起草完毕,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据介绍,该条例在修改过程中将广泛收集、听取各方面意见。
  经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5月22日起,哈尔滨市人大与哈尔滨日报联合在“哈尔滨人大”、“哈尔滨新闻网”两家网站及论坛公布条例代拟稿全文,市民可登录两个网站填写问卷并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目前,已有不少市民发帖参与讨论。
  黑河市执法人员——
  捕杀是震慑,目的为管理
  黑河市怎么回应“杀狗令”带来的反响?
  “我们没有捕杀一只狗,说捕杀只为震慑,真正的目的是为了以后的管理。”黑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队长刘志彬说,2008年至今年5月,市区及周边村屯被狗咬伤接种狂犬疫苗的居民已达千人以上,随处可见的狗粪便还严重影响了市容。早有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建议对养犬严加管理,于是政府有关部门在召集了两次会议后,就在今年5月20日下发了捕杀通告。
  刘志彬说,通告发出后遭到了养狗市民的强烈反对。对此有关部门及时修改了通告,以科学管理代替了简单捕杀,打狗队也随即解散。
  黑河市有关方面向记者提供的情况说明称,25日这次意见征集的目的就是“在充分、广泛征求广大市民意见的基础上,重新制定更为合理化的城市犬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由黑河市公安局、市畜牧兽医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卫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5部门发布。
  黑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三大队副队长倪晓龙说,城管部门负责协助管理,新通告规定了城区内每户养犬只限1只;不得携犬进入办公及公共场所;大型犬、烈性犬严禁在市区内任何地点遛放,可在城区外远离村屯的区域遛放;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狂犬、患狂犬病的犬,先由畜牧兽医部门确认,再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捕杀等。
  哈尔滨市人大——
  民意要看重,立法需慎重
  6月9日,记者在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见到法制工作室立法一处处长叶胜军。“民意要看重,立法需慎重。”叶胜军说,哈尔滨市法制办在2006年8月曾起草过一份《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并在市政府网站上征求百姓意见。当时因为争议大,搁置了下来,2008年初,哈尔滨人大常委会决定委托黑龙江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的法律专业人员起草《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并于当年7月3日签订了合约。
  据起草小组组长、黑龙江政法干部管理学院教务处处长张恩学介绍,起草小组由22名资深法律专业老师组成。据了解,条例代拟稿共7章54条,对管理职责与社会责任、免疫和登记、养犬行为、犬只留检和处理以及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草案于2008年11月完成。
  叶胜军说,根据哈尔滨人大常委会领导意见,该条例代拟稿发至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和24个地方立法联系点以及市人大代表,并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面意见。据不完全统计,在7个月的征求意见时段内,有15万人次通过互联网、信件、电话、座谈等方式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家住平房区友协大街2号的韩瑞和老人87岁了,他委托女儿交给立法一处一封信和一本剪贴资料,记者粗略翻看,有30多页,剪贴着不同年代报纸杂志上对养狗批评责难的文章,他在这些文章旁作些评论,比如“狗患严重,人不如狗吗?”而且老人特别在信封上亲笔注明,“最大的希望是能得到回音”。看来,这位87岁老人是养犬坚决的反对者。
  法学专家——
  决策忌省心,管理别省力
  “狗患在人不在狗。有的地方为追求片面政绩和决策效率,面对社会问题,总是采取‘禁止’这种简单省力的办法。”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梁木生说,养狗问题市民关心,决策不能只为方便,管理不能图省力,因为这关乎市民对政府的信任。
  梁木生说,养犬者与非养犬者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社会多元化发展,城市养犬本身不属于非法行为,只有当其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时,才成为社会问题,应当规范引导而不是粗暴干涉。治理“狗患”要完善法规、科学管理,逐步形成政府部门执法、专业协会指导支持、社区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者自律的综合长效管理机制。
  张恩学说,养犬看似事小,但涉及许多群众,事关意愿表达,即便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在执法理念上也应当尊重市民意愿,在决策程序上也应当符合有关公共决策的基本要求,在处罚依据上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黑龙江省委党校行政管理学院教授杜鹃认为,黑河禁狗事件是一个教训,法治政府的公共决策一定要讲求科学化和规范化,政府应该平衡多元化的社会诉求,真正体现以人为本;同时,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利益相关者的沟通、协调需要一个磨合过程,决策“萝卜快了不洗泥”,会导致简单问题复杂化,最终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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