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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市消协:寄养宠物不签协议纠纷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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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5 14: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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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最近接到多起因宠物寄养引发的投诉,由于寄养人与宠物店多是口头协议,没有签订协议,一旦双方发生服务纠纷,调解起来比较困难。”吉林省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钟萍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一些家里养了宠物的市民在春节期间外出,便将宠物送到宠物店寄养,由于未签书面协议,事后引发服务纠纷难以解决。
    2月12日上,位于长春市南关区永春街的宝贝宠物店仍旧停业,原因是店主陈先生领着3名店员上街寻狗。“已经找了4天了,还没有找到,这可咋办呢?”陈先生告诉记者,2月8日,长春市民王女士准备去松原市的妹妹家过元宵节,临走前将她养的宠物狗乐乐送到了宠物店寄养,价格是每天35元。王女士和陈先生只是口头约定了费用和寄养天数,没有签订寄养协议。2月9日是元宵节,午饭时陈先生出门燃放烟花爆竹,等他回到屋内时,发现宠物狗乐乐不见了,找遍附近几条街也没有找到。2月11日下午,王女士回到长春后到宠物店取狗,得知乐乐丢了,她以和小狗感情深为由向店方索赔1万元。店主陈先生对这一索赔金额难以接受。
    近日,记者就有关宠物寄养一事,走访了长春市多家宠物店,发现当事双方大多没有签订寄养协议。多数是口头约定寄养费用、天数,至于所寄养的宠物生病、丢失后的责任问题,双方基本没有提及。在长春市经济开发区经营一家宠物店的丛先生对记者说:“寄养宠物丢失的事情难以避免,丢失后也难以找到。因为涉及感情因素,宠物赔偿问题解决起来比较麻烦,如果事先签订了协议,约定了责任,可能解决起来要好一些。”
    针对多起因宠物寄养引发的投诉,长春市消协副秘书长钟萍表示,没有签订服务协议是造成宠物寄养消费纠纷调解难的主要原因。市民将宠物送到宠物店寄养时,应该与店主签订一纷内容详尽的书面寄养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除了约定寄养时间、费用等内容外,还应写明寄养宠物的毛色、体重、健康状况、寄养期间店主应尽的责任、宠物丢失后赔偿事宜等。
    钟萍建议,在寄养之前,主人最好给宠物录像或者拍照,以便留下证据,防止在寄养过程中宠物出现意外引起纠纷。在寄养前,主人应尽量选择寄养服务信誉好的机构,了解寄养的环境、条件及卫生状况等情况。
发表于 2009-2-25 16:30:26 | 显示全部楼层
:Smilies54 :Smilies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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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3 19:58:57 | 显示全部楼层
赶紧站位,此时不抢更待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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