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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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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3 20: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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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9号)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政才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二章 诊疗许可
  第四条 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
  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第五条 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 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七条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设施设备清单;
  (七)管理制度文本;
  (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第八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
  动物诊疗机构名称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
  第九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动物诊疗场所的实地考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发证机关在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证格式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到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动物诊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十三条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手续,申请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
  动物诊疗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 发证机关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第三章 诊疗活动管理
  第十六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诊疗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第十八条 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品、宠物美容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
  第十九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
  第二十条 动物诊疗机构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诊疗设备的,应当依法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第二十二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 动物诊疗机构的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
  第二十四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
  第二十五条 动物诊疗机构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第二十六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培训。
  第二十七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动物诊疗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第三十条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三)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四)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
  第三十四条 动物诊疗机构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或者违法处理医疗废弃物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注销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应当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 发证机关及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依法履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乡村兽医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发证机关,是指县(市辖区)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立兽医主管部门的,发证机关为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办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海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地   址: 海南省海口市白龙南路白龙大酒店4楼    邮   编: 570203
                   电   话:(0898)65314090                      传   真:(0898)65342140
                   电 子 邮 箱:  hnahi@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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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3 20: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海口市农业局召开动物检疫工作会议

2009年2月3日下午,海口市农业局在罗牛山肉联厂组织召开生猪检疫工作会议,农业局顾贫副局长出席并主持了会议。  

  会议强调,各生猪运营、屠宰商户,要切实依法履行有关责任及义务,运输、屠宰的生猪要经过检疫,并附有检疫合格证明及免疫标识;购买生猪的要向货主索取检疫证明;代宰商要向送宰商户索验检疫证明,禁止运输、屠宰无证无标的生猪。

  会议要求,市动物防疫检疫站、府城畜牧兽医站要继续加大动物检疫的宣传力度,并切实加强生猪运输、交易、屠宰环节的检疫监督,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立案查处。

  出席此次会议的还有海口市农业局畜牧科、海口市动检站及各区分站、府城镇畜牧兽医站、罗牛山肉联厂、琼山食品公司屠宰场、迈仍屠宰场的主要负责人及部分经营商户代表等共计3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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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3 20: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印发二OO九年海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重点工作、目标与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了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有落实地开展我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根据省农业厅二OO九年的工作部署和安排,我所讨论研究,制定了二OO九年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重点工作、目标及措施。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共同把我省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附件:二OO九年海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重点工作、目标与措施
海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二OO九年二月五日
附件:

二OO九年海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重点工作、目标与措施
  根据省农业厅2009年工作的部署和安排,结合我省兽医工作的特点,制定如下二OO九年海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重点工作、目标与措施。
  一、认真落实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主体合法化,实现主体合法率达100%。
  主要措施是争取省农业厅与省编委发文,统一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的改革政策。
  二、引导市县与乡镇二级建立动物卫生监督垂直管理,逐步设立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派出所。
  主要措施是宣传兽医官制度,学习和推广三亚市乡镇动物卫生派出机构的经验。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水平。培养熟悉法律,精通业务,作风过硬的执法人员,铸造一支文明之师和威武之师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
  主要措施:(1)制定《海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管理办法》;(2)清理整顿执法队伍,重新考核发证;(3)吸收有活力新生力量充实执法队伍;(4)加强培训;(5)加强稽查队建设,倡导快速反应能力。
  四、加强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建设。
  (一)加强准入口岸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标准化建设。
  1、建设对象
  秀英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美兰机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凤凰机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粤海铁路南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海口集装箱码头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
  2、建设内容
  (1)有固定的监督检查值班室、实验室、档案室,配备相关设备设施;(2)有检疫场地和检疫设备,建设消毒通道或消毒场地,达到电动全车带物喷雾消毒;(3)有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侯检制度和工作机制;(4)安装监控系统;(5)配备交通工具。
  (二)加强非准入口岸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一般化建设。
  1、建设对象
  清澜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洋浦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三亚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八所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
  2、建设内容
  (1)有固定的监督检查值班室和扣押处理场所,配备相关设施设备;(2)配备交通工具。
  (三)主要措施
  1、争取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协调相关单位,解决好建站的用地问题;
  2、争取农业部及主管部门投入资金支持省际检查站建设。
  五、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口出岛监管,实现出口出岛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符合要求,健康无疫,出口检测阳性零发生。
  主要措施:(1)对出口出岛动物及动物产品养殖场或加工厂实行备案管理制度。(2)制定动物饲养和动物产品加工标准;(3)派驻或指定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饲养或加工过程实行全程监管;(4)定期检查和监测;(5)调运前进行现场检疫和检测。
  六、规范引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全程监管,阻止外省动物疫情侵入,确保我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安全。
  主要措施:(1)建立和实行动物及动物产品引入产地的疫情调查;(2)建立和实行引入查询和申报检疫制度;(3)规范省际检查站的监督检查、检疫、检验、消毒 、登记、建档和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去向信息传递以及监督信息反馈工作,(4)依法建立和实行引入乳用、种用动物的备案制度。
  七、全面落实《海南省动物产地检疫责任管理制度》和《海南省动物卫生监督责任管理制度》,实现动物产地检疫开展面达100%,动物卫生监督覆盖面达100%,规模饲养场动物产地检疫率达100%,农村散养动物产地检疫率达90%以上。
  主要措施:(1)组织一个月时间的宣传《动物防疫法》,打击逃避检疫和贩卖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专项治理活动。(2)组织每年二次定期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检查活动;(3)实行《海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处理和纠正执法违法行为;(4)建立和实行年终考核考评制度。
  八、启用海口、三亚动物隔离场,发挥隔离场对引入省外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应急隔离和应急封存作用。
  主要措施:(1)每场配备人员6人,其中管理人员2名,兽医2名,工勤人员2名;(2)建设兽医诊断室及购置相关检疫检验设备;(3)建立和实行严格的隔离制度和其它管理制度。
  九、加强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的管理,全面实现规范发放、使用和管理。
  主要措施:(1)重新修订《海南省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管理办法》;(2)实行检疫证明与平衡调剂费捆绑管理摸式;(3)打击贩卖转让变造检疫证章行为;(4)整治检疫不出证、乱出证、隔山开证的不良现象;(5)统一制做和使用检疫标志。
  十、规范屠宰检疫。做到人员到位,检疫器具到位,查证验物到位,同步检疫到位,确保被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卫生安全。
  主要措施:(1)建立和实行检疫岗位管理制度;(2)推行动物产品卫生安全责任制度。
  十一、加强动物诊疗环节的监管,实现依法诊疗,安全诊疗。
  主要措施:(1)修订《海南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2)定期审核诊疗场所动物防疫条件,(3)定期监督检查动物诊疗活动。
  十二、办好海南省动物卫生监督网站,实现动物卫生监督资源共享和区域互动的作用。
  主要措施:(1)专人管理和维护;(2)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更新信息的内容,保持网站内容丰富和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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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3 20:27:34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经2006年12月8日农业部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活动,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提高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水平,促进对外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是指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对某一特定区域动物疫病状况及防控能力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实施区域化管理的动物疫病种类,制定并发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农业部设立的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承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工作。
第四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遵循有关国际组织确定的区域控制与风险评估基本原则。
第五条 国家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鼓励养殖企业参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
第二章 申 请
第六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成并符合农业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部申请评估。
跨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评估,由区域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申请。
第七条 申请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提交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
申请书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范围;
(二)兽医体系建设情况;
(三)动物疫情报告体系;
(四)动物疫病流行情况;
(五)控制、扑灭计划和实施情况;
(六)免疫措施和监测情况;
(七)应急反应措施。
第八条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可以是以下区域: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或全部区域;
(二)毗邻省的连片区域;
(三)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的若干养殖加工场所构成的一定区域。
第九条 农业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
第三章 评 估
第十条 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农业部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组成评估专家组并指定组长。评估专家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评估专家组按照农业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评估专家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评审。
书面评审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缺项、漏项;
(二)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自然环境条件、人工屏障和动物流行病学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三条 书面评审合格的,由评估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
书面评审不合格的,由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报请农业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有关资料。逾期未报送的,按撤回申请处理。
第十四条 现场评审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评估专家组组长主持召开会议,宣布现场评审方案、专家组分工、时间安排和评估纪律等;
(二)听取申请单位关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及管理情况的介绍;
(三)实地核查有关资料、档案和建设情况。
第十五条 专家组组长可以根据评审需要,召集临时会议,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单位陈述有关情况。
申请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评估专家组所要求的有关资料,并配合专家组开展评估。
第十六条 经实地核查,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并达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予以通过现场评估。
经实地核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整改:
(一)申报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区域范围与实际不符的;
(二)需要进一步补充数据和材料的;
(三)个别事项未完全达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
(四)其他可以通过整改达到要求的。
经实地核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现场评估:
(一)与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有原则性出入的;
(二)未达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有关动物疫情监测、检疫监管和应急反应要求的;
(三)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的。
第十七条 需要“限期整改”的,由农业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将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评估专家组审核,审核结果经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报农业部。必要时,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可以组织评估专家组再次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八条 评估专家组应当在现场评估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并提出“通过”或“不予通过”的评估建议,经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报农业部。
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下,经农业部同意,评估专家组可以适当缩短或延长评估时间。
第四章 公 布
第二十条 农业部自收到评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通过的,由农业部通知申请单位;初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初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农业部反馈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农业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反馈意见进行审核,做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否合格的决定。
合格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由农业部列入国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名录,并对外公布。农业部根据需要向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通报评估情况或申请国际评估认可。
第二十三条 列入国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名单的区域发生规定的动物疫病,农业部取消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并对外公布有关情况。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在疫情扑灭后,符合农业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合格,可以向农业部申请恢复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第二十四条 农业部对已公布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实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取消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解除封锁后,需要国家确认为无疫状况的,以及动物及动物产品对外贸易等活动中需要进行无疫状况评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申请书的内容和格式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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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3 20:29:16 | 显示全部楼层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8号)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政才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提高执业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执业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兽医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执业兽医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有关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和兽药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执业。
执业兽医应当定期参加兽医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七条 执业兽医依法履行职责,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成立兽医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 资格考试
第八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由农业部组织,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第九条 具有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者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第十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内容包括兽医综合知识和临床技能两部分。
第十一条 农业部组织成立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二条 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承担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拟订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建立考试题库、组织考试命题,并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等。
第十三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符合执业兽医师标准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符合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标准的,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由农业部颁发。
第三章 执业注册和备案
第十四条 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
(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四)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 注册机关收到执业兽医师注册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兽医师执业证书;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注册机关收到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真实的,应当发给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 兽医师执业证书和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应当载明姓名、执业范围、受聘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等事项。
兽医师执业证书和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格式由农业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不满二年的;
(三)患有国家规定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的。
第十九条 执业兽医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和备案的执业兽医名单逐级汇总报农业部。
第四章 执业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执业兽医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动物诊疗机构执业,但动物诊疗机构间的会诊、支援、应邀出诊、急救除外。
第二十二条 执业兽医师可以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执业助理兽医师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协助开展兽医执业活动,但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水产养殖专业的学生可以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进行专业实习。
第二十五条 经注册和备案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不得从事其他动物疫病诊疗。
第二十六条 执业兽医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按照技术操作规范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诊疗辅助活动;
(三)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兽医职责;
(四)爱护动物,宣传动物保健知识和动物福利。
第二十七条 执业兽医师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并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未经亲自诊断、治疗,不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执业兽医师不得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 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第二十九条 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用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执业兽医师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其所在单位不得阻碍、拒绝。
第三十一条 执业兽医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一)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二)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
第三十三条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中止兽医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三)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四)连续两年没有将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且拒不改正的;
(五)出让、出租、出借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十五条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
(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
(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三十六条 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注册机关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依法履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不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但已取得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具有兽医、水产养殖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兽医临床教学或者动物诊疗活动,并取得高级兽医师、水产养殖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职称,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报农业部审核批准后颁发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第四十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聘用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可以凭聘用合同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但不得对外开展兽医执业活动。
第四十一条 乡村兽医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外国人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注册和备案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机关,是指县(市辖区)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立兽医主管部门的,注册机关为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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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3 20:3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海南省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站名
所属机构
检查站具体位置
所在公路名称
工作人员数
负责人
检查站联系电话
海口秀英港动物  防疫监督检查站
海口市动物防疫检疫站
海口市秀英港出口
海口市滨海大道
21
陈胜
68621956
海口美兰机场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海口市动物防疫检疫站
海口美兰机场货运出口
海口市海文线
12
陈有辉
13078909890
三亚国际机场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三亚市动物防疫检疫站
三亚市国际机场
三亚市凤凰路
3
张俊理
88273904
三亚国际码头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三亚市动物防疫检疫站
三亚国际码头
三亚市光明路
3
林憬
88274637
文昌清澜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文昌市畜牧兽医局
文昌清澜港出口
文昌市清澜路
5
陈月芳
63327991
东方市八所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东方市畜牧兽医局
东方市八所渔港
东方市银海路
10
林超
13976356190
儋州市洋浦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儋州市畜牧兽医局
儋州市白马井港出口
儋州市白马井镇涌泉路
7
孙剑伟
13005059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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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3 20:32:43 | 显示全部楼层

海南省市县监督机构名录

单位名称
负责人
职务
办公电话
传真机号
办公地址
海口市动检站林志杰站长6677304966756018海口市海秀路32号瑞联商场5楼
三亚市动检站陈仙德站长8827463788283184三亚市河东路教育巷2号
文昌市畜牧兽医局
局长6323579963226420文昌市文城镇新风路4号
琼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韩学君局长6293272662937920琼海市嘉积镇富海路56号
儋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李昌充副局长2331346623327279儋州市那大镇人民中路307号
万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所长3922940936226409万宁市万城镇红砖街
五指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符育山所长8663111686630361五指山市爱民路市政府综合办公楼四楼
东方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所长2552207625530090东方市八所镇解放路北东牧大厦3楼
定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胡瑞禹所长6382377263823772定安县定城镇见龙大道
屯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所长3681382567813604屯昌县屯城镇新建一路5号
澄迈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曾德强所长6763062767630627澄迈县金江镇文化北路
临高县畜牧兽医局
主任2827890328281171临高县临城镇解放西路
保亭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李维航 8366351983663519保亭县保兴西路建新巷
乐东县畜牧兽医局关万相所长8552833585528335乐东县抱由镇乐富南路
琼中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侯翠娟副局长8622271686226434琼中县营根镇教育路
昌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所长2669833626698335昌江县石碌镇东风路政府大院内
陵水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张宏瑞副局长8332237283322372陵水县椰林镇双拥路36号
白沙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符成森 2772338327725799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石油路
洋浦动检站李必发站长2882336536995568洋浦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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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3 20:34:29 | 显示全部楼层

省农业厅领导到秀英港慰问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干部职工

2月1日,省农业厅肖杰厅长、朱清敏副厅长、王宏良副厅长、林道孔副巡视员及相关处室负责人在符莲萍所长、陈升益副所长的陪同下来到秀英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亲切慰问了春节期间坚守工作岗位的全体干部职工。  
肖厅长说,海南连续几年都保持重大动物疫病零发生的记录,非常不容易,是全省各级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者的努力,尤其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把好动物及动物产品引入关的结果,他代表农业厅党组对大家的努力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节日的问候。  
肖厅长指出,近几年,海南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出岛量越来越大,为了社会公共卫生安全,也为全省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再接再厉,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管,保障我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安全。  
正值新春佳节,肖厅长还为全体干部职工准备了丰厚的礼包,慰劳他们在春节期间的辛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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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4 03:4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培训班圆满结束 (简报 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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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监督执法的能力水平,全面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2008年12月11-12日,海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在金海棠商务酒店举办了08年以来的第三期“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培训班”, 全省18个市县的监督所所长、稽查队长、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管理员等70余人参加了此次培训班。培训班由符莲萍所长、陈升益副所长、吴坤勤科长主讲,主要从法律法规、动物检疫和监督执法规范管理、个案及执法文书的应用和填写、案件质量评审探讨、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管理办法、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改革及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热点、难点问题剖析等方面展开学习和讨论。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符莲萍首先通报了农业部对我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的考核情况,充分地肯定了规范年我省所取得的成绩,也针对地指出了我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对明年的工作提出了五个要求:一是争取农业厅及各级政府支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完成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切实落实各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改革工作;二是加大对9个省际检查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到严堵外疫,净化内疫;三是进一步落实“产地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两个责任管理制度;四是要尽快提高执法办案能力;五是要完善票证的管理和上报信息的填报工作。最后强调我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任重而道远,需要大家共同努力,切实履行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职责,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为我省无疫区建设保驾护航。符所长同时还要求全体执法人员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实际执法工作能力,增强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胆略和信心。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高级兽医师陈升益为学员们讲解了两个重点课题,一是动物卫生监督责任管理制度;二是动物产地检疫责任管理制度。详细地叙述了两个责任管理制度的规范管理,要求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将辖区的被检疫对象和监管对象分片包干,实行片区责任管理,层层签订责任书,实现动物卫生监管面和产地检疫开展面达到100%,制作监管和产地检疫责任地图。并要求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责任监管和责任产地检疫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和督导,建立健全和实行责任监管及产地检疫责任管理考核检查制度,逐步把责任监管工作推向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陈老师精彩生动的讲解使学员们激情高昂、受益匪浅,进而更加坚定了其今后全面落实“动物卫生监督和产地检疫”两个责任管理制度的信心。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兽医师吴坤勤主要给学员们讲解了动物检疫监督执法报表的报送和要求,他首先简单介绍了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是各省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一个综合平台,连接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县、市、省以及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就该网站各个重要组成部分的功能、登陆方式、使用方法,包括动物卫生监督报表的填报和审批等作了详细的讲述,之后又手把手地教学员们登陆网络进行实际操作,课堂气氛非常活跃,学员们耳目一新,积极性高涨。为进一步完善动物卫生监督网络报送检疫监督信息奠定了基础。
最后,符莲萍所长总结了培训班工作,她对举办这次培训班的工作非常满意,并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她说办班时间虽短,但是效果明显突出。符所长同时还就今年全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情况作了总结,并对明年的工作思路作了全面的部署与要求。
总体来说,这次培训办班非常成功,达到了预期的效果。通过这次认真实在的办班,不仅提高了学员的业务水平和信息报送操作能力,也提高了我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为下一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顺利通过评估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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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4 03:42:21 | 显示全部楼层

海南日报: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推行目标责任制

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到位是关键。在近日召开的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会议上,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与市县卫生监督所签订目标责任书,要求各县市确保动物养殖、屠宰加工、市场交易等环节监管率100%。   海南建设无疫区以来,连续8年保持重大动物疫病发生零纪录。动物卫生执法监督是重要原因。全省共对饲养场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852份,公布报检电话1000余个。在屠宰检疫方面,全省共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278份,屠宰场发证率达到100%。在检疫过程中,做到同步检疫、规范操作,严把入市关和无害化处理关。同时,规范省际口岸检查站管理,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认真检疫,严格消毒,有效阻止省外动物疫情侵入岛内。
  省农业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海南无疫区建设打下良好基础,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防控体系,无疫区品牌效应正不断放大。农业部给予充分肯定,决定今年底对我省无疫区建设进行评估验收。为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进一步消灭动物卫生死角,省农业厅决定推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目标责任制,确保顺利通过农业部评估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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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4 03:43:30 | 显示全部楼层

海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检疫技术培训班圆满结束 (简报 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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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及认真落实《海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切实提高动物卫生执法人员的素质,提升执法手段,全面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2008年7月14日,海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在省农干校举办了08年以来的第一期“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检疫技术培训班”, 全省18个市县的监督所所长、稽查队长、驻县城屠宰场检疫业务技术骨干共90余人参加了此次培训班。培训班邀请我省法律和兽医界4位优秀专家授课,从法律法规、监督执法和案件查处、检疫规范和管理、主要动物疫病的检疫技术、规范年检查考核重点及存在问题剖析等方面展开学习和讨论。海南日报、海南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也莅临现场作了专门采访。
海南省高院吴坤炳教授就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作了精彩的讲解,他不仅从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基本制度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解析,而且还对关键条款的关键字句修辞进行了认真的辨析,使学员们印象深刻,受益匪浅。同时,吴教授还结合实践案例和执法文书的规范制作讲解了《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使学员们在实际执法工作中能学以致用,提高学员们的实际执法工作能力,增强其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胆略和信心。
海南农业学校高级教师符永燕把二十多年来教学的经验和积累的资料,利用幻灯片为学员们讲解了包括口蹄疫、猪兰耳病、禽流感等主要动物疫病的检疫技术,从健康与发病动物的不同表现,正常与病变动物产品的不同症状对比讲解,形象生动。另外,符老师还和学员们共同就猪囊虫病与旋毛虫病的显微镜检查作了现场操练。
海南农业学校高级讲师林宇根据屠宰检疫部位及其组织器官,现场剖解一头猪,手把手地教学员们认识屠宰检疫中的头蹄、胴体、内脏等环节的组织、器官及其部位,还不时为学员们讲述了常见疫病在各个组织器官的病理变化。林老师的讲课很大地活跃了课堂气氛,学员们积极性高涨,整个课堂顿时成了检疫现场。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高级兽医师陈升益为学员们讲解了两个课题,一是“动物检疫规范和管理”,详细地叙述了检疫工作的组织和开展及管理和规范;二是“动物防疫行政处罚实务”,针对实际执法工作中经常遇到的违法行为教导学员们注意适用动物防疫法律条款及处罚的依据。此外,他还归纳了动物防疫行政处罚的种类及适用、动物防疫行政执法中的强制措施、动物防疫法律责任及具体运用,分类明确,条款清楚,为执法人员学习和运用动物防疫法律提供了很好的索引,对于加强和推动依法行政和监督执法都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最后,省动物卫生监督所长符莲萍做了培训班总结,她对举办这次培训班的工作给予充分的肯定,不论是办班设计、培训方式、学习内容和要求都是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这样才能做到学以致用,效果明显。符所长同时还就当前全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情况作了全面的部署与要求。
总的来说,这次培训班是成功的,达到了预期的效果。通过这次认真实在的办班不仅提高了学员的理论水平和实际业务操作能力,也为日后市县级培训班的开展提供了参考,这对于提高我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和执法能力,促进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全面落实都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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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4 04:02:50 | 显示全部楼层

海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检疫技术培训班开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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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4日,海南省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检疫技术培训班在省农干校举行,来自全省各市县的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稽查队队长及市县城屠宰场检设技术骨干共90余人参加这次培训。
此次培训旨在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海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切实提高动物卫生执法人员的素质,强化执法手段,全面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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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划5天的培训时间里,知名专家教授将重点针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检疫技术以及产地、屠宰检疫规范和管理等有关内容进行详细讲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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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符莲萍所长在开班仪式上强调,此次培训意义重大,不仅是为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提供一次全面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检疫水平的机会,更是为落实《动物防疫法》,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的各项工作打下坚实基础。同时,也是对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综合能力素质的一次检验和考核。所有参训人员必须充分认识此次培训的重要性,集中精力搞好学习,并将所学的新知识、新观念、新方法融入到实际工作中去,促使自己的知识结构有一个新的变化,思想认识有一个新的飞跃,工作水平有一个新的提升,综合素质有一个新的改善。努力为我省畜牧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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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4 04:03: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三亚市] 依法对宾馆酒店进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

我们三亚市是国际滨海旅游城市,现在宾馆酒店172家,其中已授牌的五星级酒店有7家,三、四星级酒店有100多家,涉及经营动物产品的餐厅有200多家。根据官方统计数字,去年到三亚观光旅游的游客达到800万人次,国外游客有40万人次。动物产品的安全直接关系到游客的食品安全和三亚的国际声誉。
同时,我们三亚市还是一个大熔炉,全国各地的生意人都汇聚到这里。这些小生意人惟利是图的本性一度造成三亚市屠宰状况混乱、私宰泛滥,市民难于吃上“放心肉”。为此,三亚市政府从完善猪、牛、羊、禽类的“定点屠宰”入手,于2003年确立“三亚益民屠宰厂”为市区定点场,2004年出台《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三府[2004]110号文)。2007年再确立“三亚荔枝沟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禽类屠宰场”为市区禽类定点场,并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明确流入宾馆酒店的动物产品必须持有“两证两章”,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以到宾馆、酒店、公共食堂检查。我们三亚市政府从基础建设到政策法规都予明确支持。所以,加强宾馆酒店的动物产品等环节监督检查,对保证“安全肉”供给显得尤为重要。
我们的做法如下:
一、寻找法律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章“监督管理”和《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十一条都是非常有力的法律依据。
二、加强管理,依法监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和(三府[2007]129号)文件精神,为了整顿规范我市的活禽经营和屠宰市场秩序,有效地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发生和传播,三亚市政府相应出台《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和屠宰市场市场秩序的通知》(三府[2007]129号文)。为此,我站部署相应的工作措施:
1、从2007年9月20日起,禁止活禽进入市区销售,市区内集贸市场上一律不得经营活禽,只准许经营“白条禽”,将市区集贸市场的活禽经营交易全部集中到市政府定点的三亚荔枝沟综合批发市场,为动物检疫工作提供了方便。
2、我站工作人员严格依法执行“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禁止在市场内现场宰杀活禽,对违反都依法进行查扣没收和处罚。
3、严格市区内禽类产品市场准入条件,我站严禁无检疫证明和无检疫标识的“白条禽”在市区上市交易,违者,一律依法没收罚款。
我们对宾馆酒店一般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凡是经营动物产品的酒店实行《动物防疫合格证》办理登记制度。我们要酒店做好每天进货的查证验货工作,做好进货台帐登记,从制度上完善管理。对查出的“无证无章”动物产品,就依照《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理。一年来,我们进入五星级等宾馆酒店检查达207多家次,杜绝“无证无章动物产品”进入加工等环节。在监督过程中我们也碰到一些难管的钉子户。譬如:三亚东效椰林大酒店,杖着是大企业,有社会关系网,我们多次检查都查出“无证无章”的光鸡光鸭,还有一部分文昌鸡美其名说“保持风味”常年在店里宰杀。在多次没收、多次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我们依法进入法律程序,立案对这酒店进行处理,最后罚款2000元,并准备通过煤体爆光,绳之以法,这家酒店才乖乖就范,接受管理。我们觉得,在执法过程中,只要我们依法办事,廉洁自律,就“身子正不怕影子斜”。2007年以来,我们对酒店共处理案件38宗,没收未经检疫动物产品:光禽5344.5只;羊13只;鸭翅30公斤,罚款4.32万元。
三、塑造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在工作过程中,我们严格要求执法人员带证上岗,纪律严明,步调一致,一切行动听指挥。要求队伍作风廉洁,不准私下接触当事人,不准接受当事人的吃请。严格使用统一、规范的十六种执法文字,按办案程序开展工作,要求执法档案完整。正因为有这样一支廉洁高效、作风硬朗、能吃苦耐劳的高素质队伍,我们三亚的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才得于顺利开展。
三亚是国际知名的滨海旅游城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已成为社会公共安全的组成部分。我市的检疫、监督工作虽然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与党各人民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与其他先进市县相比尚有一定的差距。我们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动力,认真总结经验,克服困难,为三亚市人民群众的肉食安全。加速畜牧业持续发展、为保证三亚平安健康旅游城而努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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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4 04:03:54 | 显示全部楼层

[儋州市] 创新思路狠抓管理 把产地检疫工作推上新台阶

几年来,我市动物检疫监督工作,在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创新思路,狠抓管理,不断建立健全动物检疫监督的各项规章制度,狠抓制度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强化证章票管理,确保“三费”收取到位,全面推进我市产地检疫工作迈向新的台阶。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领导,强化管理,有效推动产地检疫工作健康发展
我局历来对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高度重视。局党组多次召开会议专门研究检疫工作措施的落实,依照检疫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检疫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采取工作目标双向考核分配和奖罚制度,同时要求每个检疫单位都要依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制定一个具体的工作管理方案,用制度管人,贯穿方案狠抓工作管理,在检疫操作过程中、规范查证验物、收证、出证、收费出票、检疫记录归档备查、交接班等,做到内外相互监督,相互牵制,一环扣一环环环相扣的管理机制,确保产地检疫和收费的到位。近年来,随着我市畜牧业生产的快速发展,畜禽出栏量的增加,产地检疫工作任务也越来越重,为把产地检疫工作真正做到切实有效,在工作中我们按照《畜禽产地检疫规范》实施检疫,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以规模场和专业户为重点和突破口,采取到场、到点临栏检疫和实行报检制度,公布报检电话等多种形式开展产地检疫工作。为把产地检疫工作做到更加切实有效,开展面达100%,我市已在17个镇(畜牧站),7个国营农场(检疫分站)设立报检点24个,公布报检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候检。2006年初又成立了一个检疫机动组,配备检疫员8人专门负责全市规模养殖场(户)的产地检疫工作,做到随报随检。我们还通过采取防疫“大册子—小册子”对应挂钧形式进行管理,即饲养场在防疫小册子上详实记录生产存栏、免疫、消毒、用药(疫苗)、病死动物处理、疫病监测和产地检疫七项内容,大册子每月由管理单位按相对应的内容统计小册子的相对内容。通过防疫大册子—小册子内容捆绑综合分析和监测其生产、防疫、检疫等情况,进一步规范规模养殖场(户)的养殖行为,确保产地检疫工作到位。在开展产地检疫收费环节中我们采取产地检疫费+统筹防疫费+运载工具消毒费的捆绑式一次性收取,每年增加收入60多万元。为了做到检疫不漏死角,收费不漏头数,我们还加强了猪苗交易市场、禽类交易市场、宾馆酒家、专营店,交通环节的监管,做到凡进入市场的猪苗一律凭产地检疫证明、免疫证明、佩带免疫耳标,对进入禽类交易市场的禽类一律凭产地检疫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方可进入,对未经检疫合格的猪苗、禽类及猪苗没有佩带免疫耳标进入市场的一律实行补检补免(猪苗)、加倍收费。对宾馆、酒家、流通环节由检疫机动组级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检疫和收费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严把屠宰检疫关,确保上市肉品安全卫生
严格按照屠宰检疫操作规程实施检疫,围绕检疫“四到位”严把屠宰检疫关,做到凡进入屠宰场院的生猪必须凭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猪、牛、羊必须佩带免疫耳标方可进入,按照检疫要求严把“五关”、即入场畜禽查证验物关、宰前检疫关、宰后产品检疫关、不合格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关、出证和加盖验讫印章关。确保四个100%,即进场畜禽的产地检疫100%、屠宰检疫率100%、出厂产品持证率100%、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率100%。做到随宰随检,不漏检、不误检,确保上市肉品安全卫生,为更好规范屠宰检疫工作,我局于2006年1月又制订了《儋州市动物屠宰检疫管理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全市产地检疫、运载工具消费、统筹防疫费收缴,凭有效证明进入屠宰场,坚决杜绝不报检、漏收费和为。
三、强化证章票的管理,确保“三费”收取到位
为了更加规范产地格屠宰检疫工作,确保“三费”收取到位,我市从强化证章票的管理工作入手,于2005年初开始,先后制定出台《儋州市检疫证章票管理规定》和《儋州市统筹防疫结账规定》,按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采取一个口进,一个口出,设立专户,对证章票的管理设专人专管,要求各检疫单位在领取票证管理规范和“三费”收取到位。在票证管理、“三费”收取、回收证票、财务结算过程中严把“五关”(一)严格按收费标准收取“三费”关。(二)严格各种费的收取环节和程序关。规定在产地检疫环节捆绑收“三费”,在屠宰检疫环节以屠宰头数捆绑,回上产地检疫证、消毒证明和耳标。(三)严格收支手续关,实行出证、收证、出票、出标、收标和检疫记录捆绑方式结算,每月进行结帐一次,结帐时以领取票头作基数,并依照出证数,回收证数进行结算,少回收一张“产地检疫证明”扣罚20元。(四)严格市场流通、屠宰场等的查证验物关。(五)严格执行检疫收费奖罚制度。实施证章票严格管理后,有效的规范了“两员”的检疫收费行为,大大促进了检疫工作到位。
几年来,我们在产地检疫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省的要求和先进市县相对比差距还很大,今后我们必须以这次会议的精神为指导,努力工作,开拓进取积极推进我市动物检疫监督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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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4 04:04:27 | 显示全部楼层

[定安县] 以监促防 切实保障畜牧生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

为了切实保障畜牧生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近年来,我县认真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强化动物卫生监督、严格实施动物防疫检疫,有效杜绝了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确保了全县畜牧生产健康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吃肉安全。2007年,在全国养猪业低迷状况下,我县畜牧产值同比仍增长17.56%,畜牧产值占全县农业总产值36.97%,比2006年提高4个百分点;继续保持全县畜牧生产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零发生。我们的作法主要是:加强三个方面建设,强化四项监管,狠抓五个到位。
一、加强三方面建设,审判监督体系
完善的队伍和制度建设是确保动物防疫检疫和监督管理的组织基础。为此,我们着力抓好我县动物卫生监督体系的建设,切实保障动物卫生监督体系的高效运行。
一是加强机构建设,强化监督主体。全县建立了县、镇、村三级动物防疫、检疫和监督管理网络,其中县成立畜牧兽医局,并设立了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县动物防疫检疫站、兽医诊断室等直属单位;乡镇建立了畜牧兽医站。这些单位都有固定编制并配备了人员。此外,每个村委会配置了畜牧兽医员。所有这些都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是加强队伍建设,确保监管力量。高素质的队伍是搞好动物卫生监督的根本。为此,我们始终不懈的不断加强畜牧兽医队伍建设,经常组织全县动物卫生监督检疫人员学习和培训,每年定期组织两员培训二次以上,并积极选送骨干参加省有关部门的培训学习;此外,在工作中则充分利用各种会议和活动开展案例分析和技术探讨。通过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学习,不断提高其业务技术水平和执法管理水平。全县现有执法人员79人,其中兽医卫生监督员8人,动物检疫员71人;大专以上学历48人,中专以上学历31人;高级兽医师2人,中级兽医师、畜牧师17人。监督员和检疫员均获得省农业厅颁发的资格证,全部做到凭证上岗。
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管理机制。为了使动物卫生监督规范顺利地开展,我县认真做好制度建设,先后制定了《动物检疫员工作守则》、《动物检疫员工作职责》、《动物监督员工作守则》、《动物监督员工作职责》、《动物检疫工作制度》、《动物产地检疫报检制度》、《动物产地检疫流程图》和《动物屠宰检疫流程图》以及动物标识和防疫证、章、票据的管理及使用规定等规章制度,切实做到制度先行,循章工作。
二、强化四项监管,确保监督实效
一是强化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首先是认真做好全县畜禽饲养情况调查登记,并认真建档管理,使监督工作目标明确,有的放矢。其次是充分发挥乡镇畜牧兽医站的作用,在全县范围内建立基层防疫、检疫监管网络,严格把好村流通渠道监管关;第三是充分发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作用,通过定期和不定期上路巡查,积极配合和支持乡镇畜牧兽医开展检疫防疫工作,并坚决打击各种违反动物卫生管理的违法活动。
二是强化屠宰和销售环节的监管。我们对所有进入市场的畜禽及其产品都实行持证准入制,其中所有生猪产品都必须做到“三免四检”。“三免”即猪瘟、口蹄疫和猪蓝耳病免疫;“四检”即产地检疫、宰前检疫、肉品检疫和市场监督检疫。凡是未经免疫的仔猪都必须补检。2007年全县对进入市场和流通渠道的猪、牛、羊、禽进行产地补检的数量分别为19.5万头(其中肉猪11.8万头;仔猪7.7万头)、3.45万头、1.3万只、64万只。同时,在强化市场、屠宰场院的监管过程中,依法没收无证经营畜产品568公斤,进行无害处理病害肉品325公斤、病死猪7头、病死禽52只。
三是强化生产、屠宰和经营场所的监管。我们定期对动物生产、屠宰和经营场所以及饲料、兽药经营场所监督检查,对符合兽医卫生条件的发给《动物防疫合格证》或《兽药经营许可证》等;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同时,每月还不定期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各种场所始终按照国家规定规范生产经营。
四是强化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的监管。对所有的动物检疫证明、防疫消毒证明、防疫合格证和肉品检疫印章以及耳标等证章标志,我们全部按照制度严格监管,其中全县动物防疫证章标志,我们全部按照制度严格监管,其中全县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的订购和发放全部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并坚持领取、发放和使用有记录和建档管理;其次县镇二级均指定专人管理,专库、专柜存放保管,专账记录;第三是按规定做好检疫证明、存根和免疫证明的回收、存放和销毁工作,做到保管符合规定期限,发放、回收有记录,销毁有批准书。至今,全县未发生过一例私制证章标志、出具假证明和买卖证明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狠抓五个到位,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做好动物卫生监督的基本要求。在开展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中,我们认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狠抓五个到位(即免疫、耳标佩挂、检疫、消毒、票证到位),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2007年共查处逃避、抗拒产地检疫案件26宗,涉及生猪362头;查处省外引进的未检疫动物排泄物案件1宗,涉及生猪18头。对这些案件我们都严格按规定进行了及时有效处理,全部结案,并且没有出现复议和诉讼情况。此外,在监督检查中,我们还严格对漏免、漏检及未消毒的生猪等畜禽进行了补免补检并佩挂耳标,对未消毒的车辆严格进行消毒。为了确保这些工作顺利开展,我们着重抓好三方面工作:
一是精心组织,上下联动。首先是组织和指导乡镇畜牧兽医站,全面调查和掌握本镇的畜禽生产的销售信息,狠抓三点,即生产点、运销点和经营人员,严防死堵,做好免疫检疫;其次是建立监督应急机制,县畜牧兽医局以动物卫生监督所为基础,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了由县局三位领导都参与的10个组成的监督队伍,认真督查并全力支持乡镇畜牧兽医站的防疫检疫工作。基本上做到,不管节假日,不分昼夜,全天候待命,随叫随到。从而大大提高了威慑力和监督成效。
二是依法监督,严格执法。对所有不按要求免疫检疫和消毒的,都严格补免补检和消毒,并佩挂耳标;对应检未检的依法进行处罚,其中对一些初犯或不了解政策的,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而对一些屡教不改、多次逃检的不法商贩,我们则有针对性的加强监控,依法重罚。此外,对其证物不符的也重新补检并收费。其中2007年罚款金额2.6万元,2008年1-4月罚款金额2.1万元,均比上年同期增加1倍以上。通过加强监督,加大打击力度,使全县的免疫、挂标和检疫、消毒等工作得到了更好更快的开展,逃检拒检违法违规现象明显减少。
三是加强管理,提高效率。首先是加强人员管理,完善制度,严肃纪律,明确责任;其次是加强制度落实,令行禁止,严格执法各项规章制度;第三是统一协调,保障经费,实行全县统一核算,所有检疫和处罚收费全部按时上交国库后,由县财政按比例还给县畜牧兽医局,县畜牧兽医局根据各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状况及各项工作需要,统一协调安排,确保了人员工资和经费的合理使用,避免了各乡镇及单位间因抢收而造成的纠纷和内耗。所有这些都大大提高了监督管理的效率,有效促进了全县防疫检疫等各项工作的全面和顺利开展。
当然,我县虽然在强化监督,严格监管,大力保障畜牧生产安全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也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今后,我们仍然要再接再厉,更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继续推进动物防疫检疫工作深入开展,促进全县畜牧产业跃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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