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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松狮犬咬死约克夏犬,犬主索赔上公堂,法院判决补偿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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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2 19:3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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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被狗咬可以讨说法,狗咬狗也要上法庭。豢养了4年的爱犬被别的狗活活地咬死,主人便将肇事狗的主人告上法庭,要求狗主人赔偿自己的爱犬死亡损失和精神损失费。3月31日,徐汇区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判处肇事犬的主人张先生夫妇赔偿原告苏先生约克夏犬的死亡损失5600元、办证损失350元;苏先生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请不予支持。
   
    几年前,为了让退休在家的父母解闷,苏先生的子女为父母买了一条约克夏犬。很快,这条名叫“QQ”的小狗便成了全家人的宝贝。2005年10月的一天,苏先生和老伴带着“QQ”来到位于虹桥路的亲戚家玩。意外的事情发生了,他们刚到小区里不久,一幢居民楼里冲出来一条白色的大松狮犬,它看到“QQ”后便是一个猛扑,然后就是一顿狂咬。小狗“QQ”就这样活活地被松狮犬咬死。嗣后,苏先生几次找到松狮犬的主人讨要说法,可双方一直未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去年9月26日,苏先生一纸诉状将松狮犬的主人张先生夫妇告上法庭,并提出了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爱犬死亡损失1.5万元以及办理养犬证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张先生的妻子辩称,苏先生的老伴带狗未牵绳子,放任小狗到处乱跑,导致与被告的狗发生打斗。对此苏先生自身有责任。事后同意赔偿原告一条约克夏犬,但苏先生不接受。所以张先生夫妇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接受。
   
    法院经审理查明,苏先生的约克夏犬于2001年购买,购买价6100元。2005年4月6日原告办理了养犬许可证和上海市犬类免疫证,并支付一年的犬类管理费1000元。张先生的松狮犬未办理过养犬许可证。诉讼中,法院向有关行业部门咨询得知,原告的约克夏犬目前市场交易价在8000元左右。法院认为,张先生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对自己所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财产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苏先生未对携带外出约克夏犬束以犬链,对损害的造成也有一定过错,故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由于原告在获得财产性损失的赔偿后,已足以弥补其损失,原告再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发表于 2008-12-24 13:32: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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