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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藏獒 要防家被偷还是狗被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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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5 22:0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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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消息,芦德成等无业人员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抢劫、盗窃藏獒、牧羊犬等名贵犬20条,倒卖后非法获利8.7万余元。4月30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芦德成有期徒刑15年,判处同案犯王某(未成年)有期徒刑3年,判处朱宗卫有期徒刑13年。一审宣判后,3名被告表示要上诉。  2007年3月4日14时许,兰州市七里河区龚家湾一藏獒园来了两名男子,他们自称比较喜欢藏獒,想买几只回家。院内值班员张某并没有对这两名男子产生怀疑,就热情地将两人引进院内,向他们介绍起院内所饲养的藏獒来。然而,张某没有想到,这两名男子在看狗期间突然凶相毕露,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刀将其围住后,威胁不准报警、不准离开。当张某欲叫喊时,遭到了两人持砖殴打。随后,两名男子将该院内的3只藏獒幼崽(价值共计2.7万元)抢劫后逃离现场。由于兰州近两年发生了多起藏獒等名贵犬只被盗抢的案件,兰州警方遂对这些案件进行专门侦办,很快,一些案件露出端倪。2007年9月12日,警方将涉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芦德成抓获,并根据芦德成的交代,又抓获该团伙另一嫌疑人王某,以及之前就因犯抢劫罪被安宁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朱宗卫。
  据公诉机关指控,自2006年7月至2007年3月,被告人芦德成、王某、朱宗卫在兰州及周边地区采用抢劫、盗窃等手段先后作案共17起,盗抢藏獒、牧羊犬等共计20只。三人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其中,被告人朱宗卫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又发现遗漏罪行,依据相关规定,应并罪处罚。在4月21日的庭审中,面对公诉人员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出示的大量证据,芦德成、王某均对案情供认不讳,而朱宗卫则称其中有几起自己没有参与。被告人王某的辩护律师提出,王某系未成年人,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希望法庭能在量刑时酌情减轻处罚。
  兰州中院审理认为,此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最终,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芦德成有期徒刑10年,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法院同时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以盗窃罪判处朱宗卫有期徒刑4年,结合前罪(抢劫罪)尚未执行完的刑期,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3年。一审宣判后,3名被告表示要上诉。(记者 刘志广 郭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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