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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动物狂犬病防治工作和实施定点检疫、免疫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狂犬病防治和养犬管理工作,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和狂犬病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8]12号)文件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厅决定以海口市为试点,全面推开全省狂犬病防治和养犬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兽用狂犬疫苗的监督管理,由省动物疫控中心统一组织供应,确保疫苗质量,严禁非法经营、使用假、劣狂犬病疫苗。
二,加强狂犬病疫情监测,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三,规范犬只经营、诊疗活动:从事犬类养殖和诊疗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实施。从事动物诊疗的个人应具有当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四,加强对犬只定点检疫、免疫和登记工作。海口市城区设立五个免疫注射点,即海府一横路省动物疫控中心动物门诊部(65332104)、金贸西路海南省动物生物制品供应站动物门诊部(68653833)、西沙路海口市动物防疫检疫站小动物防治中心(66719967)、琼州大道31号琼山畜牧兽医中心(13976676646)、海甸二路海口市动物防疫检疫站动物门诊部(66165831)。
特此通告。
2008年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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