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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办法》3月1日实施 市民不得带狗乘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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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 15: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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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重庆网2月29日电 据重庆时报报道 不得带狗狗乘坐公交车、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养犬人应立即清除……备受关注的《重庆市城乡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将从明日起正式实施。

  养犬实行分区管理

  《重庆市城乡养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养犬实行分区管理。区县可将本区域内的全部或者部分城区划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地区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划定并公布。公安部门是养犬的主管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犬业协会可协助管理。

  按照规定,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养犬人应当自饲养之日起15日内,携犬到所在地公安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

  犬只未经免疫不得饲养

  《办法》指出,一般管理区饲养犬只未经免疫,不得饲养;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兽医部门统一规定的犬只狂犬病免疫服务及所用疫苗,由区县政府统筹解决费用。

  近日,市农业局有关人士称,各区县兽医行政部门要按照便民原则,合理布局狂犬疫苗预防接种和犬只绝育单位,在城区内,若动物防疫机构(乡镇畜牧兽医站)不能完成犬只的狂犬病免疫工作,则将委托诊疗设施条件较好、兽医人员业务素质较高、并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宠物(动物)医院(诊所)中承担犬只的狂犬病免疫和犬只绝育工作。

  犬只绝育管理服务费减半

  重点管理区养犬应当按年缴纳管理服务费。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目前,管理服务费的缴纳标准正在抓紧制定之中。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犬只管理、犬只狂犬病免疫等支出。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向社会公布。

  饲养绝育犬的,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残人员饲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

  犬只不免疫最高罚1000元

  《办法》指出,饲养未经免疫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重点管理区内可处500~1000元以下罚款,一般管理区内可处100元~5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收容犬只。

  重点管理区内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容犬只,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缴纳管理服务费的,由公安部门通知补交。逾期不补缴的,每日按收费总额的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相关链接:

  养犬八大准则(概要)

  ●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商场等公共场所;

  ●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重点管理区域内携犬出户的,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由成年人牵领;

  ●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出户的,应将犬只装入犬笼或为犬只戴嘴套;

  ●犬只死亡的,养犬人不得随意丢弃;

  ●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养犬人应立即清除;

  ●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犬人应依法承担疾病预防和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发表于 2008-3-1 15:38:32 | 显示全部楼层
规范好,但是不要赶尽杀绝
发表于 2008-3-2 07:43:1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
发表于 2008-3-5 14:42:39 | 显示全部楼层
文明养狗,从我做起,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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