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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狗伤村妇 主人要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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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03: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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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8岁的陈膺(化名)怎么也想不到,她会被村民家的一只狗咬了,多处受伤;为了得到赔偿,她还跟狗的主人,打了两场官司。

  村妇遭狗咬伤

  陈膺家在安溪乡下。事情发生在2006年6月27日中午。当时,陈膺路过村民金兴(化名)家旁边的小路,一只狗突然蹿了出来。还没等陈膺反应过来,狗就扑了上来,往她身上乱咬。钻心的疼痛一下子在陈膺身上蔓延开。不一会儿,陈膺就倒在地上。几处被狗咬过的地方,留下深深的牙印。

  陈膺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因情况比较特殊,陈膺在医院治疗了12天,花去医疗费4000多元。狗是金兴家的。事发后,金兴两次给了陈膺800元。

  后来,当陈膺找金兴索要医疗费时,金兴总找理由推托。当地村委会进行调解时,金兴不加理会,反而赖账说,自家养的狗并没有咬伤陈膺。

  为何金兴会反悔呢?原来,陈膺被狗咬伤,花去了4000多元医疗费,这笔费用对金兴来说,也是很大一笔账。为了减轻自家负担,金兴用了另外一种方法。

  按照当地的医疗政策,若“被无主流浪狗咬伤”,可以申领报支部分费用。据事后调查,金兴为了减轻自家负担,跟陈膺协商,以陈膺“被无主流浪狗咬伤”为由申请报销医疗费。安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派员到实地调查核实后,以“同意按无主流浪狗咬伤认定,并予报支”,准予报支1114元。但直到双方闹到法院,陈膺一直未报销这笔款项。

  主人被判买单

  陈膺跟金兴协商医疗费不成时,就将金兴告到安溪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金兴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7300多元。

  为了证明自己所言不差,陈膺还提供当地村委会出具的两份证明,证明中详细介绍了陈膺被金兴家的狗咬伤的事实经过、调解经过以及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金兴家饲养的狗将陈膺咬伤,导致她住院治疗,金兴应该赔偿陈膺的相关损失。据此,金兴应赔偿5696余元。

  一审判决后,金兴不服,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金兴在上诉中称,陈膺是被无主流浪狗咬伤的。

  二审法院认为,陈膺被金兴饲养的家犬咬伤,有当地村委会出具的两份证明为据,此证明比较详细地介绍了事实过程、调解经过、结果,村委会作为一级村民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是真实可信的,且有证人证明参与了案件事故的调解,也证明为了减轻双方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他人和金兴一起前去申请医疗补偿的事实。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晓军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金兴对饲养的动物未能尽到管束义务,造成陈膺人身损害。金兴也未能举证证明陈膺所受到的伤害系她自己的故意或过失行为所致。金兴对自己饲养的动物致陈膺损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构成《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所称的“饲养的动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它为特定的人所有或占有,即它为特定的人所饲养或管理;(2)饲养或管理者对动物具有适当程度的控制力;(3)该动物依其自身的特性,有可能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4)该动物为家畜、家禽、宠物或驯养的野兽、爬行类动物。

  但不是所有的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时,饲养者或管理者都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述法律规定了两项法定免责条件,一是受害人的过错,二是第三人的过错,饲养或管理人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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