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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对象办理此项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运输、携带、邮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申办对象的办理过程中应做的事项和应当准备的材料
填写《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报经始发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办公室审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发放《运输证》:
(一)运输、携带、邮寄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不清的;
(二)水生野生动物活体运输缺乏安全保障措施的;
(三)运输、携带、邮寄的目的和用途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取得《运输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运输、携带、邮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到达目的地后,必须立即向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查验,收回《运输证》,并回执查验结果。
办理机构办理审批、许可、登记业务的流程
出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涉及国内运输、携带、邮寄的,申请人凭同意出口批件到始发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办理《运输证》。
进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涉及国内运输、携带、邮寄的,申请人凭同意进口批件到入境口岸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办理《运输证》;
经批准捐赠、转让、交换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运输,申请人凭同意捐赠、转让、交换批件到始发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办理《运输证》;
经批准收购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运输,申请人凭《经营利用证》和出售单位出具的出售物种种类及数量证明,到收购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办理《运输证》;
跨省展览、表演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运输,申请人凭展览、表演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接纳展览、表演的证明到始发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前往《运输证》;展览、表演结束后,申请人凭同意接纳展览、表演的证明及前往《运输证》回执到展览、表演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返回《运输证》。
办理审批、许可、登记业务应缴纳的费用数额及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
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办证指南
一、办证对象 从事国家和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办证条件
(一)有适宜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设施;
(二)具备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必要的资金、人员和技术、设备。
三、办证程序
(一)申办程序
1、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场所及设施基本情况报告>>、<<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及资金人员技术设备情况报告>>, 并附资金来源证明;
2、填写<<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由县级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农业局;
3、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 由市农业局签署意见后报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和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由市农业局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并按规定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和证件工本费。
(二)年审签转
驯养繁殖许可证每年12月由发证机关验证。持证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应于 每年12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年度驯养繁殖基本情况和下年度驯养繁殖计划及产品销售计划,由县级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转报市农业局, 经批准后执行。
(三)注销程序
持证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依法被吊销证件的, 丧失技术保障和资金保证的, 以及自愿停止驯养繁殖的, 由原批准机关注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并按规定妥善处理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四、职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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