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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被撞死没赔一分 交强险保人不保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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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6 13:32: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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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犬横穿马路时葬身车轮,狗主人找车主索赔3000元。车主不赔,保险公司也不赔,主人一怒告上法庭,却被驳回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撞死狗不是交通事故,“交强险”保人不保

    小狗被撞

       8月8日17时半,家住皇姑区的张先生带着一条松狮犬走斑马线横穿长江街附近的一条马路,一辆轿车从北向南驶来,躲闪不及,把小狗卷入车轮下。眼看爱犬被撞伤,张先生急忙拦住肇事轿车,与车主理论。车主见状,忙给保险公司打电话,张先生也打110、122报了警。保险公司和民警、交警都出了现场。半个小时后,松狮犬死亡。张先生表示:这狗是我花1100元买的,和狗处出了感情,你咋地也得赔我3000元。

       对此,轿车车主也觉得窝囊,我在国家二级马路上正常开车,又没超速,谁能想到你家狗突然跑过来?连交警都认为撞狗不属于交通事故。我没过错,凭啥让我赔钱?再说,即使要赔钱,我的车上了“交强险”,也应该由保险公司赔。

    闹上法庭

       双方各有各的理,把官司打到皇姑区人民法院。狗主人还把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提出索赔3000元的诉讼请求。在法庭上,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虽然车主为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但该险种是在一定限额内承担被保险车辆因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的人身损失和财产损失,此案车狗相撞已被交警确定为不属于交通事故,狗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因此保险公司没有理赔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公民携犬出户的时间为每日19时至次日7时,犬出户必须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有行为能力的人牵领。而张先生的狗没办狗证,在过马路时不是携犬出户的规定时间,也没有束犬链由人牵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事故隐患。小狗被撞死,车主无过错,责任完全在主人。其3000元的赔偿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支持。此案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保险公司也没有赔偿责任。12月5日,法院做出判决:驳回狗主人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记者 朱峰 通讯员 甄雨 白丹)

[ 本帖最后由 贝利 于 2007-12-6 13:3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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