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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挑逗激怒黄狗儿子被咬 饲养人被判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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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3 19:4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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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狗咬伤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2007年9月10日中午,刘全带十岁的儿子出去玩,走到同村村民王某家门口时,看见王家喂养的大黄狗正在王某的门楼下卧着,刘全拾起一块砖朝狗扔去,大黄狗被激怒,向刘全父子冲去,刘全闪身躲开,但其子刘某没能躲开,被狗咬伤腿部。刘某被送进医院治疗,花医疗费千余元。刘全让王某赔偿医疗费,王某予以拒绝。刘全以刘某为原告,自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

  法院认为,这是一起因饲养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由于刘全的挑逗,引起狗将刘某咬伤,动物的饲养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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