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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獒的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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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4 15:0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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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异地运输藏獒时,都必须经过兽医站或防疫部门进行严格的检疫。
      往外国出口的藏獒,要经过国家级审批部门批准和办理相应的合法手续,同时办理海关部门的检疫手续,进口时,也同样办理这种手续。国家规定,野生动物归林业部门批准检疫;家畜由农业部门批准检疫,并且到指定地点检疫观察45天以上,方可扩散种源。
     国内互相交流藏獒种源或引种,凡是食防疫站的地区,应由防疫站进行检疫工作;没有防疫站的地区,则应由兽医站或畜牧站进行检疫工作。
     各省互相交流藏獒种源或引种,省会所在地一般都有动植物检疫站。特别是大批引种、应由省动植物检疫站进行检疫。
     在铁路的沿线,若用火车运输时,应出铁路首发站的动植物检疫站进行检疫和签发卫生合格证、检疫合格证件,方可往异地发运,否则不准运输。
     因为检疫不严,造成的疫病和传染病蔓延,责任由检疫部门负责;如果不经过检疫,而非法进行动物运输时,造成疫病或传染病的曼延,给养殖业带来损失,将由运输者负责,并追究个人法律责任。供方往饲养方负责运输时,当动物运抵场家或养殖户时,应由双方办理交接手续,而后双方在交接书上签字备案。
     凡是有传染病流行的地区,不准向外提供种源,也不准从外地向疫区引种。藏獒由异地运往它地后,经过饲养观察1个月,确认没有疫病时,应重新注射疫苗,做好防疫工作。
      本帖转载来自:www.zqai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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