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宠物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2005|回复: 0

大狗咬死小狗案今天上午宣判 犬主无权索赔精神损失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6-5-25 13:52: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x
  本报讯(记者杨昌平 通讯员陈涛)因为自己饲养的小型博美犬“哈利”被别人的大型犬“大熊”咬死,李先生要求“大熊”的主人赔偿经济损失11000元,精神损失2000元。今天上午,海淀法院判决“大熊”的主人仅需赔偿李先生的经济损失,其精神损失要求被驳回。去年,西城法院在一起类似案件中也驳回了犬主的精神损失要求。相同的判决提醒养犬者,因为小狗提出精神损失赔偿于法无据。

  就李先生而言,“哈利”之死确实给他们夫妇在精神上造成影响,孩子们忙于工作和学习,平时都不在家,只有“哈利”整天与他爱人相依为命,他爱人得知“哈利”被咬死之时,当场就摔倒在地。对李先生夫妇心里的痛苦,“大熊”的主人刘先生也不否认,但他认为情感归情感,法律归法律,李先生要求精神赔偿没有法律根据,法院对这一点的判决是正确的。据主审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限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侵害的情形,对于特殊情况下财产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宠物并不具备这一特性,故李先生为“哈利”之死向刘先生索赔精神损失无法律依据。

  虽然法官的解释已经很清楚了,但记者觉得还不完全。比如说一只犬在国际大赛中获得过荣誉,或者说是巩俐等明星赠送的,能不能算“特定纪念物品”呢?对此主审法官表示,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精神损失赔偿只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案情介绍:海淀法院审理后查明,去年11月8日20时许,李先生带着“哈利”在海淀区五棵松永金里小区10号楼附近玩耍时,“哈利”与刘先生饲养的大型串种犬“大熊”发生相互厮咬。当时“哈利”和“大熊”均未拴狗链。两只犬分别被主人分开后,“哈利”已经受伤,并于当晚死亡。经北京市新世纪动物诊所当晚诊断,“哈利”系因被大型犬咬伤后窒息致死。“大熊”身高37厘米,刘先生曾为“大熊”办理“北京市养犬登记证”,但在填写《养犬义务保证书》时将该犬的身高填写为“30厘米”。因“大熊”身高不符合《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养犬登记证已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田村派出所收回。而李先生则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其为“哈利”办理北京市养犬登记证支出管理服务费1000元。  宣判之后,李先生的代表人表示服判,而刘先生则认为新世纪动物诊所的诊断证明不能证实“哈利”就是被“大熊”咬伤致死,他一定要上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访问本页请
扫描左边二维码
本网站声明
本网站所有内容为网友上传,若存在版权问题或是相关责任请联系站长!
站长电话:13976351999    站长联系QQ:713767   
站长微信:13976351999
请扫描右边二维码
www.pet86.com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中国宠物论坛

GMT+8, 2025-1-31 21:03 , Processed in 0.010099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海南犬业协会

© 2001-2020 中国宠物论坛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