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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规定车辆撞伤狗属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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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6 17:5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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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1月25日 齐鲁晚报
  本报济南1月24日讯24日,记者从省交通管理局获悉,由于车辆撞死撞伤宠物狗引发纠纷的事件时有发生,青岛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22日专门下发了《关于处理车辆与犬交通事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意见》中规定,车辆与犬在道路上发生碰撞、碾压、刮擦,造成犬受伤或者死亡的案件属于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民警赶赴现场按照简易程序处理。《意见》还明确,事故的当事人即发生事故的犬的所有人或者携犬外出的人,在车辆与犬的交通事故中,民警可明确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事故中犬伤亡的损失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时可以参照购买犬时的正规发票、宠物市场出具的市场价格证明或者有评估资格的机构出具的价值认书。 记者高红日 通讯员田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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