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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救狗行为凸显现行法律在动物保护方面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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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2 16:4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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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他人为善不可为,暴力行善亦需要检讨。但现行法律在动物保护方面也非尽善尽美,亟待改进。

  近几年来,动物保护志愿者救助危困动物的义举频频见诸报刊,他们的爱心和精神令人敬佩,事实上,倘若没有他们一次次挺身而出的举动,更多的动物将会以各种 “正当”理由被虐待和残杀。然而,与同样引起争议的官方“打狗队”行为相比,民间救狗的某些过激行为在表达爱心的同时也引发了合法性争论。

  2011年4月15日,北京一些动物保护志愿者以强制的方法截停了一辆运载了520只狗的运输车,不仅如此,志愿者们在人多势众的情况下向车主强行买下了这批待屠杀的狗。无论拦车行为还是强买行为都是不规范行为,前者妨碍了车主的道路行使权和正常的道理交通秩序,后者则违背了商品交易应遵循的平等自愿原则。对此的判断取决于如下事实:第一,经北京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核实,河南当地动检部门开具的检疫证等真实有效;第二,车主运载的这些狗早已有了“买主”,车主违反了他与东北那家屠宰场的约定。

  强迫人为善不可为,暴力行善亦需要检讨。拦车救狗在某种程度上带有暴力行善的性质,救狗的善举不以牺牲法治为代价。不论作为动物爱好者的伴侣还是朋友,狗在法律上不是权利主体,它们与其他家禽一样是受物权法保护的财产。法律不禁止人们为了盈利目的从事包括狗在内的运输、贩卖、屠宰,只要这些行为符合相应的运输、贩卖和屠宰规定。对于没有违法现行法律从事动物运输、贩卖、屠宰和食用的人而言,指责他们没有“爱心”、缺乏文明素养,虽增添了道德争议的内涵,却无论如何也不能成为暴力行善的理由,为善的目的正当性应与行善的手段合法性达成某种平衡。

  当然,现行法律对动物保护并非尽善尽美,在某些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的动物保护的国家立法依然是空白,这与日益高涨的动物福利观念(更不用说动物权利观)仍存在较大的距离。根据国情以及与国际社会接轨的现实,一些有识之士不断要求制定具有统一性的动物保护法,这样既能避免行善者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也能提升动物维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在这个意义上,一味地指责动物保护者违法行善也是缺乏说服力。

  在这场争议中,引起注意的还有动物保护中的不平等观念问题。暴力行善有时候与这种任意给动物划分等级相关联。在拦车救狗事件中,当其中的一个动物保护志愿者被问到“如果车里装的是鸡鸭牛羊猪中的某一种,是否也去解救”时,该志愿者的回答是否定的。同样作为生命主体,动物也被划分为三六九等。有的动物(如大熊猫)有人上人的超凡待遇,有的动物(如鸡鸭鱼)则被置于任意宰杀的境界。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观念乃至歧视惯性地强加给了动物界。就保护动物而言,除非确立动物保护的普遍道德意识,以至明确所有动物生命的主体身份,否则任何意义上关于动物保护的法律与道德冲突命题都缺乏真实性,例如,以人道的方式宰杀动物就真的可以缓解动物的恐惧和痛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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