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支招,背好下面的法律。
在不妨害他人正当权利的前提下,我理直气壮地养我的狗!!![转自我的邻居]
先说明,我养了一只哈士奇犬,就是北极拉雪撬的那种犬,个头超过三十五公分!长得象狼但漂亮得让人惊叹.我有养犬登记证,每年上交管理费,每年为他注射包括狂犬疫苗在内的多种疫苗.我住M区联排,狗养在室内,早五点半晚十点半以后各出来一小时,遛时携带居委会发的小铲子,狗排便后将狗便埋进土里,他只在路边的一小条绿化地便溺,硬地和道路上绝不排便!我的邻居们几乎见不到他.如果他单独在家,我会给他戴上止吠项圈,所以邻居也几乎听不到他吠叫.
关于养犬,我有话可说:
《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现在的“入户查犬”实质上不就是搜查公民住宅吗?公民在不涉被刑事追诉或司法执行的前提下,享有住宅不受非法搜查的宪法权利!如果警方怀疑公民涉嫌犯罪,须搜查其住宅,相关的规定是须两人以上持警官证和公安局长签批的搜查证方可搜查!你说的不错,《宪法》是保障人的权利的,整个一部《宪法》中连一个“狗”字都找不到,但希望你看仔细了,《宪法》十三条还规定公民的合法的财产不受侵犯!千万别跟我说因为我养的狗超过了一个地方法规规定的莫名其妙的限制就是不合法的财产,公民财产是否合法是以其取得方式是否合法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明文规定为界定原则的,退一万步说,我拥有公安部门颁发的《养犬登记证》,也就意味着我并没有违反北京这个养犬管理的地方法规。如果相关部门进入我的住宅查我的狗,这侵犯不侵犯我的宪法权利?如果相关部门以这个什么综治办的《通知》为依据,没收属于我合法私有财产的我的狗,侵不侵犯我的宪法权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全国人大制定,是“法律”,其级别仅低于宪法,高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制定的地方法规、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更高于一些通知、规定一类的行政规范文件。北京的养犬管理规定和最近颁布的这个通知中,规定了一系列对养犬人罚款及没收犬只的内容,这些都大大突破了《治案管理处罚法》设定的处罚限度。如果地方法规或地方性文件可以随意突破上位法律规定的处罚边界,那要上位法律何用,直接制订地方法规不就完了?依止类推,人大也可以不用立法了,一切交由地方蒸腐乳就行了!!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应该不必就养犬登记证的发放是否属行政许可行为再多费笔墨了吧?
具体到龙城花园是否属重点限养区的问题上,我不知道现在这个综执办的通知公布后龙城是否被区蒸腐乳决定为重点限养区了,但之前肯定不是,因为我们取得了《养犬登记证》,换句话说,我依法取得了饲养犬只的行政许可!如果现在划为重点限养区了,不允许我继续饲养了,就意味着取消我依法取得的并已生效N年的行政许可!这有没有违反《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不用说了,法律和行政法规定肯定没有规定取得养犬的行政许可要交纳多少费用,而我们的地方法规硬就是规定了所谓的“管理费”!当然了,它肯定不会明标着说自已收的是“行政许可费”,明摆着过不去!可说是“管理费”,如果真的有效管理了,还说得过去,如果仅仅是一收了之,出了问题后一打了之,“管理”体现在何处了?“管理费”花费在何处了?“管理费”的实质又是什么?。。。。。。
相关的法规摆在这里,不用你吩咐我去看,我的工作就是整天跟它们打交道!我明确知道自已的权利义务是什么,也知道别人的权利是什么?在我没有妨害别人的权利的前提下,我希望别人也不要将他的权利外延无限沿伸,甚至沿伸到我的私人住宅的墙壁以内,无论是他人如此主张还是相关部门行使职权,都不能成立!!!
这个世界不仅仅是属于人类的,人类已经占有和毁坏了地球上绝大部分资源,还不够吗?狗的生杀大权牢牢握在人的手中,但是仅因为所谓“视觉冲击”所谓狂犬病的近乎意*的受害想象就欲置之死地而后快?现在的狗跟传说中五十年代的麻雀一样,已经因人加之于的莫须有的所谓“狗患”罪名,陷入了中国人民的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之中!我不理解的是,人们没事干什么不好,为什么非要跟这些狗过不去?我不知道这可笑不可笑,反正我笑不出来,可悲倒是肯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