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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规定:城区养狗可以当宠物 禁止抱窝下崽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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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7 11: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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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城市内,养狗下崽拿来卖的行为将被严格禁止;禁止使用宾馆、饭店和集体食堂的泔水等喂养动物……青岛市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待上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后,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于整个青岛市都是无疫区,该条例规定在城市建成区,禁止从事以动物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动物饲养。青岛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万振东解释说:“就是说,你可以养狗当宠物,但不能抱窝下崽拿来卖。”
  该条例规定,从事鲜奶收购、加工的,不得收购或使用未取得动物疫病检测健康证明的乳用动物生产的鲜奶。禁止使用宾馆、饭店和集体食堂的泔水、餐厨垃圾喂养动物,禁止使用过期变质的食品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饲料喂养动物。(张庆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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