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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养狗一年交300元管理费上“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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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7 11: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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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下午,海南省海口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了《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草案)》(下称 《条例》),这是海口首次制定有关养犬管理的专门地方性法规。    据介绍,当天通过审议的草案是在充分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并借鉴国内其他城市好的经验、做法基础上完成的。该《条例》就海口市区养犬的管理问题,如检疫免疫、登记年审、犬只品种和数量等,都分别作出了严格规定,并明确公安机关为养犬主管部门。
    《条例》并没有提及在立法听证会时候曾经引起市民关注的“1000元登记费”,而是采用了“低收费、高处罚”的机制,规定饲养一只狗的养犬人在办理养犬登记或年审时,要向登记机关交纳300元的年度管理费。而养犬人违反《条例》规定被依法没收犬只并注销养犬登记证后,2年内提出养犬登记申请将不予批准。
农村养犬未纳入管理条例
    《条例》规定的条款适用于海口市城市建成区内公民个人养犬的管理,而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将由海口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现状另行公布。有关负责人表示,将适用范围限定在城市建成区主要考虑《条例》实行限制养犬的原则,且限养的管理对象主要还是市区内的小型犬和宠物犬。此外,目前养犬的问题主要出现在城市,农村地区养犬主要是看家护院,且农民的经济收入较低,因此没有将农村地区的养犬纳入管理。
城区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条例》规定市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至于禁养犬的品种、体高、体长标准,将由海口市牲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部门确定后向社会公布执行。而在下列区域禁止养犬:一、机关、医院(宠物医院除外)的办公服务区;二、学校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三、单位员工共同居住的集体宿舍;四、市级公安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划定的禁止养犬的其他区域。
市内养犬需上“身份证”
    《条例》规定了养犬检疫免疫制度,未经检疫、免疫的犬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将对养犬必须检疫免疫的要求与养犬的登记管理结合起来,对检疫不合格和没有免疫的犬只不能登记,未经登记的犬只不能饲养。有关负责人表示,把检疫免疫作为养犬的一个前提条件,有利于保障公民的人体健康,使养犬符合防疫的要求,能有效防止犬类疫病的传播。
    《条例》规定了养犬登记制度,在海口市城市建设成区内公民个人养犬的,应当经居住地区级登记,并取得养犬登记证和犬牌。这一规定,对养犬设定了登记的行政许可,即养犬必须登记,未经等记不得养犬,便于管理部门对养犬的规范管理,有效防止养犬的随意性,解决养犬管理长期存在的无秩序状态。
    《条例》规定,未取得养犬登记证擅自养犬的,由区级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只,并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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