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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爆竹炸伤眼 “娃娃”获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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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6 20: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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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丰台区南苑乡司法所工作人员称,燃放爆竹者负有过错,需负赔偿责任  本报讯 (记者 张太凌通讯员李薇)前日,赵先生在南苑路边燃放爆竹时将钱女士家的吉娃娃宠物犬炸伤,两人后因责任承担问题争执不下。

    记者昨日从丰台区南苑乡司法所了解到,赵先生违规在路边燃放烟花爆竹负有过错,需赔付钱女士吉娃娃医药费100元。
  钱女士向南苑乡司法所投诉称,前日傍晚,她与自己的吉娃娃宠物犬在楼下散步,正赶上路边有人在放爆竹。“娃娃”胆子小,听到响声后飞快地掉头往回跑,但其奔跑的方向正是赵先生刚刚点燃爆竹的方向,小狗躲闪不及被爆竹炸伤了一只眼睛。钱女士随即与赵先生理论,要求赵先生赔偿小狗的医疗费和营养费;但赵先生认为钱女士应该看管好小狗,小狗受伤是钱女士没尽到职责,与自己无关。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调解此事时认为,钱女士遛狗时并未对爱犬束犬链,违反了规定,自己应当承担一定损失。而赵先生在五环路内燃放爆竹的行为违反了行政规定,对钱女士的损失应负一定责任。
  司法所工作人员表示,此案中虽然双方都违反了行政法规,但就民事责任来讲,赵先生违反规定在路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负有更大过错,应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记者昨日了解到,经调解,赵先生已表示愿意赔偿钱女士100元作为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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