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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在京长住外国人养犬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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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6 14:03: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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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北京市养犬审批、登记、年度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在京长住外国人养犬审批、登记、年度注册工作,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管理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处(简称外管处)是主管在本市区域内长住外国人申请养犬的审批管理机关。
  (二)管辖范围   
  1.常驻外交代表机构及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派驻机构的人员;   
  2.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证,在本市区域内长住的外国人。   

  (三)申请及审批   
  1.申请养犬人须持护照、外交官证、居留证及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到外管处领取《申请养犬登记表》。   
  2.申请养犬人持《申请养犬登记表》征求居住地公寓安保部门或居委会意见,由公寓安保部门或居委会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3.申请人将签有安保部门或居委会意见的《申请养犬登记表》交到外管处,外管处在10日内作出准养或不准养犬的决定。   
  4.经外管处批准同意养犬的,向申请养犬人发放《购犬许可证》,申请养犬人持证购犬或接受赠犬。
  5.申请养犬人购犬或接受赠犬后应携犬到畜牧兽医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疫苗。对经检查合格的,由畜牧兽医机构向申请人发放《犬类免疫证》。从境外带入的小型观赏犬要有动物检疫证明,并到畜牧兽医机关办理北京市的《犬类免疫证》。
  6.申请养犬人持《犬类免疫证》、购犬发票或接受赠犬证书、3张犬的1寸彩色头部正面照片到北京市公安局外管处办理犬伤害他人的责任保险,交纳登记费,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准许养犬登记通知书》、《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7.经批准养犬者,必须在领取《购犬许可证》后一个月内办理购犬、免疫、登记手续。   
  (四)年度注册   
   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养犬许可证》年度注册时间。养犬人应在此时间内携犬到畜牧兽医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领取当年度的《犬类免疫证》到外管处办理当年犬类伤害他人责任保险、交纳年度注册费,办理年度注册手续。逾期不办理年度注册,《养犬许可证》失效。     
  
  (五)养犬地变更   
   养犬人因住址变化需变更饲养地的,持《养犬许可证》和《犬类免疫证》到外管处填写《犬饲养地变更登记表》,征求所进入公寓安保部门或进入地居委会意见,交外管处审核批准后,变更《养犬许可证》。   

  (六)其他注意事项   
   1.经批准饲养的犬死亡、丢失,不再养犬的,养犬人应于15日内来外管处注销《养犬许可证》,交回犬牌,需要新养犬的,必须交回犬证、犬牌,重新申请《养犬许可证》不得以原有的《养犬许可证》饲养新犬。   
   2.将犬赠送他人的,应将犬证、犬牌交回,由接受赠犬人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3.《养犬许可证》、犬牌丢失的,不予补发,须重新办理。   
   4.养犬人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公安机关没收所养犬、吊销《养犬许可证》的,3年内不准重新申请养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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