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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连载2 犬籍注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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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5 12:4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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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证明犬的有效身份,便于犬只的有序管理,实现全国犬资源共享,根椐《中国工作犬管理协会章程》的有关精神,依照协会"以民间为基础,专业部门为导向,服务社会各领域"的指导思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犬籍是协会会员所养犬只的身份证明,是进行注册登记、疾病防疫、竞赛评比、训练使用、血统认证、种犬认证和交流交换的基础。凡需纳入协会管理的犬只,应先进行犬籍注册。
第三条  犬籍注册是指协会对申报犬所开展的犬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核登记、编码确认、发给证书和管理指导等。
第四条  犬籍注册的项目包括犬名、出生年月、性别、品种、编号等基本情况。
第五条  申请犬籍注册,应缴纳注册成本费。成本费由犬用微芯片、证书制作、注册服务等费用构成,具体价格另行规定。

第二章  注册机构

第六条  犬籍注册工作由协会犬资源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犬籍注册机构具体承办申报注册事项。
第七条  本着需要和可能的原则,在犬籍申报较为集中的区域,也可由协会指定或委托一个具备条件的单位协办犬籍注册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  注册条件

第八条  凡是协会会员,只要遵守协会有关规定,并提供相应的注册资料,都可为其拥有的犬申请犬籍注册登记,并视情分别获得犬注册登记证、犬血统证书和种犬认证。对能遵循协会有关规定的非会员,其所养犬只也可申请协会的犬注册登记,只能获得犬注册登记证。
第九条  办理犬籍注册登记,原则上应于出生日起四个月之内,由犬主向协会及协会指定或委托的登记机构申请。
第十条  国外直接引进的犬,申请办理犬籍注册时,需交验动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明和在国外的犬籍或血统证书原件。

第四章  注册程序

第十一条  犬主填写犬籍注册登记申报表。表格可向协会直接索取或从协会网站(http://www.cwdma.org)下载。
第十二条  注册机构受理犬籍注册申请后,应对申请注册登记的犬,进行基本身份的验证,再植入具有唯一编码动物芯片,然后核发相应的犬籍登记证明,颁发犬籍注册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  已注册犬籍的犬将录入协会犬资源数据库进行全国统一联网管理。

第五章  证书

第十四条  犬籍证书是犬籍已经得到注册认可的证明性文件。经过注册登记的犬,由协会颁发犬籍证书。犬籍证书分为两种:《犬注册登记证》和《血统证书》。
《犬注册登记证》是会员(含非会员)所养犬只已在协会注册登记的身份证明;凡是犬只,都可以申报而获得此证书。
《血统证书》是会员所养犬只已在协会注册登记的身份证明、血统证明以及种犬资格的证明,三项证明融于一证之中。凡是会员中血统清楚的犬,可以直接申报此证书,从而含有《犬注册登记证》所具备的身份证明作用和该犬的血统情况证明。凡申报种用的犬,将在此证的"种犬鉴定栏"中予以标注,从而证明其种犬的资格。未标注的,则不具备种用资格。
第十五条  办理犬籍证书,应提供以下文件:
1、按要求填写的犬籍注册登记申报表;
2、会员(犬主)的身份证明文件;
3、依照协会规定交纳的当年会费收据(复印件);
4、有资质兽医的免疫注射证明文件;
5、注册费的缴费收据。
6、协会需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协会定期在网站上公布犬籍证书的颁发情况。
第十七条  犬籍证书的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更正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时,应当按照规定申报换领新证;丢失证件的,应当申报。换领、补领新证,按规定交纳证书工本费和服务费。

第六章  变更、限制与注销

第十八条  转让已注册登记的犬或住址变动的会员,应在一个月内填写异动申请表,并附上原犬籍证书,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换发犬籍证书。申请变更登记和换发犬籍证书,按规定交纳证书工本费和服务费。
第十九条  犬注册登记对犬只基本情况不作限制。血统登记、种犬登记应符合《血统认证办法》、《种犬认证办法》中的规定条件。
第二十条  犬籍注册注销
1、已注册的犬遗失,犬主应于五日内,出具犬籍注册登记证书,向登记机构申报遗失;经申报遗失的犬,于一年内未能寻找到的,视为死亡,由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并将证书交返协会注册机构。
2、已注册的犬死亡,自死亡日起一个月内,犬主应出具犬籍证书,向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并将证书交返协会注册机构。

第七章  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获得犬籍注册的犬,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协会组织的专业比赛或展览;
(二)可供专业部门选择犬源;
(三)参加各类培训和得到考核服务。
(四)繁殖、转让、变更等方面,获得协会的档案信息资料服务。
(五)获得种犬证的,经繁育机构批准,可与专业部门的纯种犬进行互相交配。
第二十二条  已注册的犬的名字将不能随意更改。
第二十三条  注册犬每两年年审一次。未按规定年审的,犬籍资格自动废止。年审时,免收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犬主的会员资格被协会除名,亦随之丧失注册犬的资格,但在该年中又转予其他会员并通知协会时,则随之恢复其注册资格。
第二十五条  不遵守有关规定或饲养不科学、文明的,协会将取消其犬籍证明。转借、涂改、伪造犬籍证明和申报时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犬籍和会员资格,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工作犬管理协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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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4-15 12:5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发表于 2006-4-15 13:06: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都哪找的文章啊

 楼主| 发表于 2006-4-15 14:46: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专业文献~!!~
嘎嘎~!~
发表于 2006-4-15 15:07:26 | 显示全部楼层
辛苦辛苦
 楼主| 发表于 2006-4-19 19:06:08 | 显示全部楼层
gaga  !~!~!~
谢谢顶帖!~!~
辛苦辛苦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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