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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庆祝深圳颁布新养狗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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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 18:5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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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通过

每只犬年管理费300元

  深圳晚报记者丁荡新报道 昨天下午结束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条例》规定,特区内外养犬管理费统一为每年每只300元,犬只伤人的养犬者将被处以一千元罚款。

      《条例》实行特区内外统一管理,将管理费规定为每只犬每年300元。区主管部门可委托街道办事处或者其派出机构代收。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的扶助犬,免收管理费;非营利性组织收养流浪犬、遗弃犬的,收养期间免收管理费;饲养绝育犬的,减半收取管理费。

      关于犬只出入的公共场所,《条例》把它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严格禁止出入的场所,包括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影剧院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医院、公园等公共场所。第二类是餐厅、商店、市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单位自己决定是否限制进入。第三类是社区和住宅区,由社区居民会议、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根据相关公约划定居住区内禁止遛狗的区域。

      《条例》规定饲养两只以上犬只的,应当符合所在社区或者住宅区相关公约,并出具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饲养的证明;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市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区域禁止饲养烈性犬。同时规定,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支付医疗费用,区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处以一千元罚款;如养犬人拒绝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的,还将被处以一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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