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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人有望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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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8 22:4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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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中,关于导盲犬相关规定与《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不一致

  【《财经》网专稿/实习记者 胡玥】
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简称《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据《财经》记者了解,在审议《草案》时,民政部部长李学举介绍说,鉴于我国在申办2008年奥运会时,曾承诺导盲犬可以入境,同时考虑到许多国家在其法律中,也均有盲人可以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的规定,修订《草案》时增加了这一条文。
  2003年北京市人大出台的《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中规定,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对盲人养导盲犬仅做原则性规定。同时,该规定限制养犬人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交通工具。按照这一规定,北京市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了35厘米的犬高限度。但由于导盲犬种均为大型犬,致使盲人使用导盲犬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对《财经》记者表示,该《草案》的规定,从残疾人权益保障的角度出发,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后,其效力将在北京市地方性法规之上。
  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介绍,导盲犬是盲人出行、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工具,属工作犬,能帮助盲人独立自主地融入社会,摆脱或减少对他人的依赖。导盲犬必须性情温和,喜欢与人在一起,不具有任何攻击性,最常见的品种为拉布拉多、黄金猎犬、德国狼犬、贵宾犬。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免费使用导盲犬是盲人享有的一项社会福利。对盲人使用导盲犬的权利,至少有30多个国家通过立法予以保障。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于1991年5月15日颁布实施。目前,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中存在贫困严重、康复缺乏制度性保障、教育就业形势严峻、无障碍环境建设急待推进等问题,基于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现实需要,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起草《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交国务院常委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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