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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流浪狗伤人 原主人也要赔钱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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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3 19:47: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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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洁/制图
    居民搬家后,把饲养的狗丢弃,结果狗狗咬伤路人。昨日,市二中院的法官经过实地调查后,确认了流浪狗原来的主人,经过调解,原主人同意赔偿医疗费180元。
    去年4月23日,万州武陵镇人冉某一家乔迁新居,没有带走原来饲养的4条狗,这些狗成了流浪狗。后来,两条狗死亡,另有两条成了流浪狗。同年7月24日上午,武陵镇下中村居民李某回家途中,被冉家遗弃的一条灰色母狗咬伤,到当地医院进行救治,花了医疗费309元。因为知道伤人的狗狗是冉家原先饲养的,李某遂找到冉家索赔,遭到拒绝。为此,李某一纸诉状起诉到万州区法院,要求冉家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
    “我搬家后,那4条狗我都没有要了。”冉某在向法庭递交的书面答辩材料称,他已不再是狗的主人,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万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冉某搬家后,未对狗狗进行妥善处理,致使其中一条狗咬伤他人。同时,冉某也未向法庭举证,证明系李某的过错造成了损害的发生,故冉某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法院一审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309元。
    冉某不服,向市二中院上诉。
    市二中院民一庭法官特地到当地进行实地调查走访,确认伤人的狗系冉家先前饲养,随后开始耐心地对冉某做思想工作。冉某最终表达了和解意向,伤者李某也表示愿意“退一步”,了结此事。
    昨日,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赵华)

发表于 2008-2-3 20:0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遗弃狗狗要受处罚 :D 就不会有那么多流浪狗喽:unsure:
发表于 2008-2-3 23: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加倍的罚,这样的主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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