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宠物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1027|回复: 1

月嫂偷东家连狗都不放过 法院判家政公司赔偿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8-1-11 03:0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x
月嫂到雇主家干活没3天,就将雇主家里的值钱物品偷走,甚至连小狗都不放过。雇主将月嫂所在的家政公司告上法庭。昨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宣判,家政公司担责。

    去年9月5日,董某来到郑州东方爱婴家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家政公司)找月嫂,双方商定,“李巧”为董家提供月嫂服务,试用期为3天。当月10日,“李巧”来到董家,12日上午,她趁董家没人,将董家的手机、黄金戒指、DVD、现金1430元和小孩衣服五六件以及四条名贵的宠物狗偷走。董家人发现后报案,警方很快将“李巧”抓获。

    董某将家政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600元,以及精神损失费500元。

    昨日,董某递交给法庭一份合同书和李巧的身份证复印件。该合同是由家政公司和“李巧”所签订。在上面,嫌犯雷某填写的姓名叫李巧,文化程度是大专,并贴有自己的照片。董某说,一般人用肉眼看,也能看出合同上的照片和身份证上的照片不是同一个人,在公安机关,雷某供述说她的文化程度是初中。这些情况,家政公司都应该负责审查,但却没尽到责任。

    家政公司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李巧”当时是试用,董某没有交定金,双方也没有签订合同。并且一般人没有能力去甄别身份证和真人的相貌差别,况且公民办理身份证时的模样和后来的模样会有差别。当时,雷某拿着李巧的身份证,她提供的各种证书上面写的也都是李巧的名字。家政公司已经审查过了她的各种证件,都符合条件。至于她后来的盗窃行为,这是个人的品质问题。

    法院认为,被告未能严格审查与其签署合同书的月嫂的真实身份,以致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该家政公司赔偿原告现金损失700元,婴儿衣物折价款损失400元及精神损失慰问金500元,共计1600元。
发表于 2008-1-11 06: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顶!!!好帖子!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访问本页请
扫描左边二维码
本网站声明
本网站所有内容为网友上传,若存在版权问题或是相关责任请联系站长!
站长电话:13976351999    站长联系QQ:713767   
站长微信:13976351999
请扫描右边二维码
www.pet86.com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中国宠物论坛

GMT+8, 2025-2-13 06:12 , Processed in 0.010958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海南犬业协会

© 2001-2020 中国宠物论坛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