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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年检5月1日开始 不登记年检者可没收犬并罚款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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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9 23: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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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顾:北京养犬管理历程
  1986年北京市政府发布施行《北京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城镇及公共场所、风景游览区等周边禁止养犬。
  1993年北京有犬19.3万余条,其中城近郊区有犬7.5万余条,远郊区县有犬11.8万余条,养犬问题成为突出的热点问题,在1993年的市人代会上,有476位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批评、意见、建议,强烈要求制定养犬管理法规。
  1994年11月底北京市第十届人代会通过《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规定要求重点限养区内每只犬第一年登记费为5千元,以后每年为2千元。1995年5月1日《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开始实施。
  2002年北京共有登记办证犬13万多只。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养犬人的成分逐渐由少数社会名流、演艺界人士扩大到普通群众和工薪阶层。
  2003年北京市第十二届人代会通过《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规定要求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第一年缴费1000元,以后每年度为500元,对导盲犬和扶助犬免收管理费。
  截至2005年底,北京市共有登记办证犬458773只,其中重点管理区105879只。
  点击一:5月1日至6月30日,全市将开始养犬集中年检。
  凡在20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办理了养犬登记证和年度养犬年检手续的个人和单位,都应在6月30日之前到原办证机关办理年检手续。今年1月1日至4月30日之间办理了养犬登记手续的养犬户,不用办理年检。重点管理区的第一年登记费1000元,此后每年的年检费为500元,一般管理区的费用按照各区县的规定收费。对养绝育犬者或者生活困难但又需养犬为精神寄托的鳏寡老人减半收取第一年管理服务费。
  养犬人取得养犬登记证后,应当携犬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免费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点击二:农业部门规定,重点管理区原则上应饲养成年体高35厘米以下(含35厘米)的小型玩赏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及成年体高超过35厘米的犬种。
  禁养犬包括所有种类的獒犬、德国杜宾犬、圣伯纳犬、大丹犬、大白熊犬、波恩山犬、罗威纳犬、萨摩犬、拳师犬、土佐犬、波音达猎犬、意大利布拉可犬、威斯拉犬、威玛烈犬、雪达犬、阿富汗烈犬、猎狐犬、寻血猎犬、爱尔兰猎狼犬、沙克犬、灵缇、苏俄牧羊犬、巴仙吉犬、澳洲牧羊犬、比利时牧羊犬、法兰德斯牧羊犬、长须牧羊犬、苏格兰牧羊犬、德国牧羊犬、古典英国牧羊犬、英国斗牛犬、松狮犬、斑点狗、荷兰毛狮犬、秋田犬、纽芬兰犬、雪橇犬、贝林登梗、伯德梗、牛头梗、凯利蓝梗等烈性犬及成年体高超过35厘米的犬种。
  但重点管理区内的盲人和肢体重残人饲养的用于导盲和生活扶助的工作犬不受35厘米体高的限制。
  点击三:本市的重点管理区为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以及亦庄开发区。其他区、县为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一般管理区内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经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符合规定的犬,本市医院和学校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禁止养犬。天安门广场以及东、西长安街和其他主要道路禁止遛犬。主要道路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划定范围禁止遛犬。
  个人养犬四大条件
  ■有合法的身份证明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对养犬违法行为的处罚
  不清除狗粪可罚款50元
  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粪便不立即清除,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可罚款5百元以下
  在禁遛区遛犬;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违规乘坐电梯的;不系犬链携犬出户的;将养殖的犬带出饲养场地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
  不办理变更手续可罚款5百元
  逾期不办理养犬变更登记的或者丢失养犬登记证逾期不补办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对个人处500元罚款。
  不登记年检可没收犬并罚款2千元
  未经登记、年检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或者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
  禁养区内养犬可罚款5千元
  在禁养区内养犬的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以及冒用、涂改和伪造养犬登记证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
  记者王蔷通讯员韩金星/文J178
  本版得到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大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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