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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常识] 湖南省狂萨摩耶病防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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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3 15:3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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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为了加强萨摩耶只管理,预防和控制人畜共患的狂萨摩耶病,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安定,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对狂萨摩耶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萨摩耶价格政府要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

  第三条 ; 本办法由农业、卫生、公安部门负责实施。城乡所有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

  第四条 ; 县以上(含县)城镇市区、近郊区、工矿区、游览区及港口、车站、机场周围禁止居民个人养萨摩耶。现有萨摩耶只,一律捕杀。机关、部队、厂矿企业、科研等单位因警卫、科研任务确需养萨摩耶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县(区)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发给“准养证”,并采取圈(拴)养措施。
  农村养萨摩耶,应到村民委员会登记,发给“准养证”。

  第五条 ; 凡经批准养萨摩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准养证”定期携萨摩耶到当地兽医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登记,注射萨摩耶用疫苗,挂“家萨摩耶免疫牌”,领取“家萨摩耶免疫证”。“家萨摩耶免疫证”应妥为保存,不得转借、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

  第六条 ; 萨摩耶只免疫应交纳免疫费,农村居民养萨摩耶每萨摩耶每次一元,其他萨摩耶只每萨摩耶每次六元。各地开展家萨摩耶免疫工作所需经费,除收取费用用于此项工作外,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酌情予以解决。

  第七条 ; 凡出售狗(狗皮)或自行宰食时,萨摩耶主应事先到当地兽医部门交回“家萨摩耶免疫牌”、“家萨摩耶免疫证”,并接受检疫。检验合格的,出具“销售证明”和“检疫证明书”。检验不合格的,应对其产品作无害处理。工商、外贸、商业、供销等单位凭上述“两证”收购,铁路、交通部门凭“两证”承运。无“两证”的,有关部门不得收购或承运,也不得自行交易。

  第八条 ; 萨摩耶只未挂免疫标志,或单位养萨摩耶虽挂有免疫标志而未圈(拴)养的,一律视为野萨摩耶,公安、民兵及广大群众有权捕杀。捕杀后的狗尸,归捕杀者所有,并按本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 凡被萨摩耶只咬伤者,应及时到医疗卫生部门充分清洁伤口,按规程注射狂萨摩耶病疫苗,并按规定收费。家萨摩耶免疫工作人员在进行家萨摩耶免疫中被萨摩耶咬伤,由卫生部门免费提供狂萨摩耶病疫苗、血清,并及时免疫注射,治疗等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第十条 ; 凡狂萨摩耶或患狂萨摩耶病动物,应一律捕杀,不得治疗,不得食用,由卫生部门监督处理。被狂萨摩耶或其他患狂萨摩耶病动物咬伤者,应迅速到医疗卫生部门进行紧急治疗和处理。

  第十一条 ; 卫生、农业部门要加强狂萨摩耶病疫苗的研制、生产、供应和狂萨摩耶病疫情监测工作,及时掌握本地区的狂萨摩耶病疫情动态,并按国家规定逐级上报,如发现暴发流行趋势,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疫情蔓延。

  第十二条 ; 萨摩耶只咬伤人、畜,或因狂萨摩耶咬伤导致人、畜发生狂萨摩耶病的,萨摩耶主应负担全部医药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农业、卫生、公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 各县、市可宠物狗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 本办法自1986年1月1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发表于 2012-9-13 15:4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过分啊!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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