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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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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8 15:0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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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是2007年度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正式项目之一,为保障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我办会同起草单位市公安局,严格按照《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充分发动公众参与。因项目时间较紧,我们分别在项目起草阶段、审查阶段进行了相关征求意见的工作。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过程

(一)2月18日至3月18日,我办与市公安局共同进行项目网上征求公众意见的工作。市公安局向社会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修改草案)>意见和建议的公告》(穗公[2007]56号),相关内容也同时在我办网站上进行了公布。市公安局还印发《关于迅速组织开展征求对<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修改草案)>意见和建议活动的通知》,发动基层公安机关向市民开展征求意见活动。期间,市公安局共收集公众信函、建议书1300余件,意见和建议3700多条。我办收到网上回复意见264条。

(二)3月5日至7日,公安局牵头、我办参与了相关职能部门座谈会、公众代表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市公安局共收集整理意见113条。

(三)4月5日至13日,我办将市公安局草拟的初稿向全市70余单位普遍征求意见。我办收集汇总意见100余条。

(五)4月10日至25日,将市公安局草拟初稿在我办网站上征求公众意见。我办收到回复意见22条。

二、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

(一)关于对销售犬只活动的监管

归纳意见:1、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应对犬只销售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和管理。通过提高征税、对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等方式调高犬只销售的门槛,控制犬只数量。2、大力整顿和规范犬市,杜绝烈性犬的源头,提高犬只的素质,杜绝繁殖和出售烈性犬。3、 所以对宠物销售市场的监管必须与宠物饲养的管理放在同一议程上来规划和关注!

处理情况:部分采纳。在立法权限允许的条件下,规定了禁养、售烈性犬制度、犬类经营备案制度。考虑到本条例属规范养犬活动的专门性立法,对于涉及到经营活动的一般管理制度,上位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草案未作重复性规定。

(二)关于犬只活动区域的问题

在征求的意见当中,关于是否允许犬只出行的问题,养犬人和非养犬人,以及专家等提出不同的意见。

归纳意见:1、有意见认为犬只的正常出行不应被禁止。2、也有意见认为犬只的出行对于环境卫生、他人正常生活、公共安全造成了不利影响。

处理情况:针对这两方面意见,草案中规定了在规范携犬出行的前提下,保障犬只出行权利。规定了在城市和农村分别实行严格管理区域与一般管理制度;特定区域禁止犬只进入制度;公园、生活区内的遛犬区域制度;携犬出行应当遵守相关强制性规范等。

(三)关于禁养犬种

关于是否禁养“大型犬”的问题,专家、管理部门、公众均有不同的看法,也是征求意见过程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

归纳意见:1、大型犬容易伤人或者给他人造成恐惧,应当禁养大型犬。2、相反的意见则认为,犬只危险性在于其品种,体型较大的犬只也可能很温顺,不应禁养大型犬。

处理情况:草案在参考了犬类专家意见、香港《危险犬只规例》和国际、国内其他城市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对禁养危险犬问题作出了规定。第一,草案不再仅以犬只的体型大小作为标准,而是将禁养原因明确为犬只的“危险性”,并从犬只的品种和体型两个方面界定“危险”犬。草案从“体型较大”并且“容易造成视觉恐惧”后果的标准出发,将一部分“大型犬”纳入“危险犬”范畴。第二,对于“危险犬”的具体品种和标准,草案未予直接规定,而是授权主管部门会同畜牧部门另行研究确定。这一来是考虑到现实情况复杂,一时难以完全明确;二来也是为了保障立法的科学性和稳定性,为管理部门随实践需要进行适当调整留下空间。

(四)关于养犬管理的收费标准及政府提供的服务项目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大量群众意见是针对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标准提出的。

归纳意见:1、总体来看,养犬人认为收费应当参照外地,不应过高。2、也有非养犬人认为,应当对养犬征收较高管理服务费用,以负担管理服务成本,并起到提高准入门槛的作用。

处理情况:首先,起草单位比较了全国几个大城市的收费情况。

国内各大城市重点管理区养犬管理费(每只)一览表

城市
第一年
第二年
备注

北京
1000元
500元


天津
1000元
500元


杭州
1000元
500元


南宁
1000元
300元


武汉
300元
200元


深圳
300元
300元
不禁养大型犬,只禁养烈性犬。

青岛
疫苗费、工本费30元
疫苗费、工本费30元
市民注册十分火爆,各医院人满为患,场面非常拥挤。

乌鲁木齐
注册登记费20元(含养犬证)、审验费5元
5元
养犬政策放宽后,前往乌鲁木齐动物防疫部门为宠物狗办理免疫证的人络绎不绝。

贵阳
不收
不收
不禁养大型犬,只禁养烈性犬。

洛阳
不收
不收


香港
不收
不收



其次,起草部门对管理服务费用支出范围作了明确预算。

养犬管理服务费预算(以10万只犬为基数预算)如下:
(一)管理服务设施建设预算表

项目
单价预算金额
数量
预算总额
每只犬承担金额
备注

养犬管理电子信息系统建设
150万元
1
150万元
15元
实现各部门养犬管理信息资源共享

“犬只电子身份标识”
100元
10万
1000万元
100元
实现养犬“实名制”管理

“犬只电子身份标识”配套设备、工具
3万元
250套
750万元
75元
每套配1部制作系统和10个信息读取设备

犬只留验所
1000万元
1
1000万元
100元
提供每年1万只犬的留验及处理

相关环卫设施建设
1000元
5000
500万元
50元
保护市容环境卫生

公共遛犬区
10万元
50
500万元
50元
保障犬只出行

牌证工本费
20元
10万
200万元
20元


合计



410元



(二)年度日常管理服务费用预算表

项目
预算金额
每只犬承担金额
备注

养犬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维护、升级
10万元
1元


“犬只电子身份标识”系统维护、升级
10万元
1元


犬只留验、救助服务
400万元
40元
包括1万只犬的留验、救助、处理以及犬只留验所的各项管理服务支出

犬只环卫设施维护
800万元
80元


宣传、培训
500万元
50元
开展“文明养犬进社区”等系列宣传、培训活动

犬只伤人保险

100元
参照上海市保险标准

其他管理服务
200万元
20元


合计

292元



因此,草案规定犬只“管理服务费”第一年收取700元,第二年300元。这在全国各大城市中处于中等水平,易于市民接受和推行。

除此之外,草案同时规定:“对盲人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对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养犬的,可视情况减半收取或免收管理服务费;对养绝育犬的,减半收取第一年管理服务费”,体现政府管理服务导向。

(五)关于养犬的行为规范

归纳意见:对于加强养犬行政规范问题,意见较为统一。提出了带犬到公共场所时必须用犬链束缚犬只、犬只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人人群拥护时应当合理避让、犬伤人时犬主应当及时带被伤者进行医治等。

处理情况:采纳。草案对犬只出行规范进行明确细致的规定。

(六)关于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

归纳意见:1、想真正创造一个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社会氛围,教育至关重要。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应与动物保护团体合作,开展“负责任宠物主人”、“尊重动物”的教育。2、普及犬种知识,让犬主学会选择适合自己的狗,让不养狗的人减少不必要的恐惧和敌意。3、加大养犬知识的科普力度,通过报纸、电视等大众媒体,以及推荐有关网站,让犬主选犬时充分考虑该品种的性情、习惯和所需空间是否适合,减少盲目养犬甚至弃犬现象。非养户也应多了解犬的行为和心理特点,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会。4、普及训练知识,增加训练场所,让老百姓可以轻松地学习训犬。目前私营训犬学校收费很高,一般家庭无法承受。建议有关部门从犬主交的费用中抽出资金来成立训犬基地,或者在社区定期开展文明养犬培训班,免费向依法养犬的人开放,让犬更规矩,邻里更和睦。

处理情况:草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上述加强宣传、教育、培训等意见予以采纳。但由于立法技术要求,仅做原则性规定。

(七)关于违规养犬行为的处罚

归纳意见:1、应当通过加大对违规养犬行为的处罚力度达到规范养犬的目的。“降低门槛,加大处罚”是市民普遍支持的做法,也是国际上大部分城市的通行做法。2、目前对违规养狗的行为,通常是采取没收犬只的方式进行处罚。这种做法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个别犬主的不文明行为,通俗地说,就是没收了再养,再养还是不文明。没收来的狗反而使有关政府部门背上了沉重的负担,也无法有效解决一些非养犬户的不满。建议取消没收犬只的处罚方法,改用其他方法。3、罚款的幅度过于大,罚款的价格幅度与以往领取一个狗牌的价格没有差别,让人有种罚款就等于重新领取一个狗牌的感觉,更让狗主有种难信服的感觉,所以希望罚款条例能清楚表明在如何情况下处于适当的处罚。

处理情况:除取消“没收犬只”处罚的意见外,均予采纳。在法律责任部分,在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根据违法情节、后果等因素进行了明确。没收犬只属较为有效的行政处罚方式之一,草案保留了特定的较为严格违法养犬行为的没收犬只的处罚。

(八)关于养犬人妥善照顾犬只的义务

归纳意见:1、建议推动动物保护立法,遏制遗弃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目前全世界一百多个国家都制定了动物保护法案,从动物保护的角度,严禁虐待或遗弃伴侣动物的行为;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提高养犬成本,可以从源头上避免盲目养犬,随意遗弃给社会造成的危害。而目前中国对遗弃犬只的行为并无实质处罚,造成遗弃伴侣动物的行为普遍存在,无免疫的流浪犬成为狂犬病传播的隐患之一。虽然中国没有成文的动物保护法,但动物保护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因此强烈建议严惩虐待或遗弃动物行为可以在养犬法规中得以体现。2、保障动物福利是养犬法规体现政府犬只管理的先进性和文明性的重要内容,我们认为对虐待、遗弃动物的行为进行处罚,不仅能够培养人们对动物的尊重,而且也是让养犬人对自己的宠物更加负责,减少城市流浪犬的重要措施。因此我们建议在新法规中能够加入对虐待、遗弃犬只的惩处措施。

处理情况:均予采纳。草案在养犬行为规范一章,首先就明确了养犬人对犬只的妥善照顾责任。同时,明确禁止遗弃、虐待犬只。对遗弃、虐待犬只规定了收回犬牌、可没收犬只,以及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养犬的处罚。

(九)关于流浪犬的救助

归纳意见: 1、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成立流浪犬收容机构,采取人道和科学的方式对流浪犬进行处理。并且可与动物保护组织合作,对收容的流浪犬妥善进行免疫、绝育和必要的医疗,并推动流浪犬的领养。政府部门应对领养流浪狗的家庭应给予一定便利,例如减免登记和年检费用。2、鼓励狗主人善始善终,以减少和杜绝流浪狗。对于养同一只犬5年以上的家庭,可考虑每年收费递减。3、建议由农业部门和动物保护组织共同管理收容来的流浪狗。妥善进行免疫、绝育和必要的医疗,并允许合格的家庭领养。对领养流浪狗的家庭应给予一定便利。这样可以减轻有关部门的负担,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4、对于流浪狗的处理没有任何明确指示,广州流浪狗的确甚多,但每次都以忍到毁灭实在不人道,我们可以借鉴外国的管理方案,实施给流量狗只处于绝育的方法或妥善的管理。

处理情况:均予采纳。草案设专章规定了犬只的救助问题,并明确了多项救助制度和处理措施。
发表于 2007-10-18 15: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总算为狗狗做一点点工作了~
是个好的开始~
发表于 2007-10-20 13:54:3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不过事情看起来好繁琐哦
发表于 2007-10-20 23: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什么时候正式实施呢?~
发表于 2007-10-20 23:26:53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真的能实施这个制度,并且不禁养大型犬,而是禁养烈性犬。要知道小型犬也可能非常有攻击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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